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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 | 强制报告、告诫书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江苏加快反家庭暴力立法
2021-07-27 14:00  来源:交汇点  作者:朱彬彬

7月27日,记者从在宁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获悉,我省正在加快反家暴立法,为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夏伟 摄

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正邦表示,《条例(草案)》共6章55条,一是总则,共9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家庭暴力定义、基本原则、工作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社会支持等规定;二是家庭暴力的预防,共12条,包括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司法预防、反家庭暴力数据采集和使用、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举报奖励等规定;三是家庭暴力的处置,共18条,包括家庭暴力处置的工作流程、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利、强制报告、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等规定;四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共9条,包括申请保护令的主体、条件、保护令案件的证据材料、保护令措施、救济、执行等规定;五是法律责任,共5条;六是附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方协调配合、联动处置,共同对家暴受害者提供关爱、救助、心理咨询等服务。《条例(草案)》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舆情应对、督查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牵头部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明确强制报告的主体和范围,增加“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了告诫书制度。《条例(草案)》明确了出具告诫书的条件、告诫书的内容和程序、告诫书送达以及告诫书的回访监督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条例(草案)》丰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家暴受害人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人身安全保护可以采取“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多种措施。同时,还对申请保护令的主体、条件、保护令案件的管辖、证据材料、保护令的作出时限和有效期、保护令的送达、救济、执行、违反保护令的后果作出了规定。

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条例(草案)》重视对受害人的救助,从临时庇护、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环节,通过公安、民政、司法等相关行政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妇联、救助管理机构以及福利机构等单位协调合作,为受害人提供临时食宿、法律服务、心理辅导、困难帮扶、隐私保护等救助。

《条例(草案)》明确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更好地发挥信用惩戒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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