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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 | 江苏拟规定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视为家暴受害人
2021-07-27 15:30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石小磊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在“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思维下,公权力如何介入和提供救济?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记者注意到,江苏此次立法拟将7种行为定义为“家暴”,并拟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非婚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以及耳闻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

曹伟 摄

利用网络恐吓、诽谤也属家庭暴力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将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定义为家庭暴力。

结合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江苏此次立法规定了7种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搜查身体或者随身物品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强迫发生性行为、故意攻击性器官等性侵害行为;剥夺财物、实施过度经济控制等侵害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条例(草案)》还特别指出,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相关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视为家暴受害人

亲密关系间的家暴,范围应有多大?《条例(草案)》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了家庭成员以外,规定具有监护、扶养、寄养、非婚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加害人实施本条例规定的暴力行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目睹或者耳闻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因目睹或者耳闻家庭暴力造成精神伤害的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等,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学校、医院、社区发现疑似家暴应“强制报告”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虽然反家暴不断深入人心,但江苏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特别是近几年我省发生的命案,大多与婚姻家庭矛盾有关。”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正邦说,反家庭暴力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方协调配合、联动处置,共同对家暴受害者提供关爱、救助、心理咨询等服务。

为此,《条例(草案)》明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舆情应对、督查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并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明确强制报告的主体和范围,增加“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手机记录可作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证据

多年来,江苏针对反家暴锻造了不少法律武器。2012年,江苏在全国首创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并持续改进,2016年反家暴法实施首日,江苏省法院发出全国首份“人身保护令”。

记者注意到,此次江苏立法吸收了不少实践中的经验。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例(草案)》规定了告诫书制度。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文档、图片、录音录像、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亦可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丰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家暴受害人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人身安全保护可以采取“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多种措施。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保护令措施可达8条,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并与上述场所保持一定距离;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责令被申请人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申请多项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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