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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 褒守信、惩失信、护隐私,《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明年正式施行
2021-07-30 17:00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作者:苑青青  摄影:曹伟

7月30日上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网上“云发布”对《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进行介绍。条例已于29日下午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曹伟 摄)

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旨在加强社会信用管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诚信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委员严冬介绍,条例共九章七十四条,遵照国家目前明确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和方向,谋划我省社会信用一揽子制度设计,涵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状况认定、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内容。

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立法机构多次赴基层调研,广泛吸纳各方建议。最终修订的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正公开、奖惩结合等原则。同时,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围绕推动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条例鼓励在重点领域和政务服务活动中开展跨行政区域信用管理、信用服务的合作,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联动。

如何认定失信,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如何判定?针对这类问题,条例设立信用状况认定专章,规定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三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另外,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限定在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领域内,并限制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范围。

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条例坚持从严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省、设区的市可编制补充清单,包括限制享受便利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次、撤销相关荣誉等八大类措施及兜底条款。为避免出现不当惩戒行为,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根据条例,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享受给予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便利、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等。为规范激励守信行为,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原则”,鼓励对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为培育、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条例规定,应当发展信用经济,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普惠金融发展的信用管理机制,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在商务、金融、民生等领域融合应用。

根据民法典中对信用信息和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条例加强了对信用信息安全的保护,要求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需通过“依法公开、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的方式。本着以民为本的理念,条例要求落实信用主体知情权,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并明确诉讼复议救济渠道。

社会信用事关各行各业,《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出台是江苏依法加强社会信用管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积极探索,更是用法律构筑诚信长城、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建设“诚信江苏”的为民情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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