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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 以法治促文明,江苏立法治理干扰驾驶员、骚扰乘客、霸占专座等行为
2021-09-26 17:53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作者:苑青青

全省开通地铁运营地级市数量居全国第一,公交运营线路位居全国前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9万多名,网约车驾驶员近20万名……近年来,江苏省公共交通快速发展。接下来,如何让公共交通更好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9月26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草案明确,将坚持城乡统筹、保障安全、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用法治筑牢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防线。

近年来,我国公共交通迅猛快速,但随之而来的治安管理压力也与日俱增。当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作出相应规定,制定一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重要。对照更高水平平安江苏建设目标和开启现代化新征程要求,江苏于2019年启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立法。

公共交通具有公共属性,参与各方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条例草案规范确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保障、监督职责,设专章明确了公共交通经营者的治安防范义务。若公共交通经营者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草案还列出了八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的禁止性行为,包括非法占用应急通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擅自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非法拦截、扒乘交通工具等行为。

近年来,全国各地多次发生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恶劣事件。为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条例草案依据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就乘客、驾驶人员不得实施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作出规定,明确驾驶人员规范采取避险措施、驾驶人员和随车安全保卫等人员制止违法行为和报警、公安机关立即出警处置以及鼓励乘客劝阻、制止违法行为等内容。

针对公共交通工具内易发的猥亵等违法犯罪行为,条例草案明确,任何人员不得在公共交通场站或工具内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驾驶人员、安检人员等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若发现或接到举报,应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此外,乘客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年人、残疾人、携带婴幼儿乘客等设置的专座。

法治捍卫公平,也奖励正义。条例草案还将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内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等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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