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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 | 乘客抢方向盘?司机疯狂飙车?江苏拟在全国率先立法为公共交通安全护航
2021-09-26 15:20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石小磊

2021年8月,黑龙江一名公交车司机和乘客吵架后关门飙车欲与一车人“同归于尽”;5月在湖南的一辆公交车上,一名乘客逃票失败竟恼羞成怒抢夺方向盘;4月份,广州地铁上一年轻女子上班途中遭遇“咸猪手”;8月份山东一乘客坐网约车,因更改行程被司机棍打……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场所空间相对封闭、人员较为密集,极易成为不法分子选择袭击的高风险目标,近年来相关的治安案件也屡有发生。

公共交通出行的安全谁来守护?江苏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9月26日,《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曹伟 摄

【立法背景】

去年以来江苏查处44起乘客打司机、抢方向盘案件

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的不断发展,让人们的出行半径不断扩大、出行更加方便。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介绍,“十三五”期间,全省有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5个设区市共计开通了24条地铁运营线路,设立地铁车站512座,开通地铁运营地级市的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南通地铁1号线也将于今年底通车运行。公交运营线路共计5389条,运营车辆50247辆,从业人员近10万名。全省还有巡游出租汽车64033辆,从业者93970名;网络车总数超10万辆,从业者近20万名。

“十四五”期间,江苏公共交通还将不断发展。到2025年,全省将建成50个左右综合客运枢纽,全省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里程达到1000公里以上。

“公共交通迅猛快速发展带来的治安管理压力与日俱增。”刘旸说,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作出相应规定。现实中,有的部门和经营者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制定一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紧迫、十分重要。他举例,2020年以来,仅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在江苏就查处了44起。

【遇突发情况怎么办】

遇上乘客抢夺方向盘,驾驶员应当这么做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所称公共交通定义为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为公众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针对近几年频发的乘客抢夺方向盘等事件,草案明确,公共交通场站、交通工具具有空间封闭、人员密集等特点,乘客等公共交通参与者也应当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

乘客在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驾驶人员在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同样不得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

正在驾驶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应当按照应急驾驶操作规范采取紧急制动或者其他避险措施,避免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警,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抢占老弱病残专座也属于扰乱公共秩序

近年来,公共车上发生抢占老弱病残专座从而引发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乘客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年人、残疾人、携带婴幼儿乘客等设置的专座,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驾驶员有义务及时制止“咸猪手”并报警

地铁、公交车相对拥挤的乘车环境,使之成为性骚扰的高发区。《条例(草案)》中明确了保障妇女权益,防范、打击性骚扰和偷拍、偷窥隐私等相关内容,规定任何人员不得在场站、交通工具等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驾驶人员、安检人员等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组织公共交通经营者创新方式方法,发动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并保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等对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进行监督。

草案明确要建立健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投诉举报、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等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严禁八类扰乱公共秩序、防害公共安全行为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八类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区域;

(二)擅自操作带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非法占用、堵塞、封闭场站、出入口或者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应急通道;

(四)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或者擅自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七)破坏、盗窃治安防范设施设备等公共设施;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经营者的义务】

公共交通治安防范设施应实施全链条闭环式管理

大数据筛查、无死角监控……近年来,治安管理手段不断提升,大幅度提升了群众出行的安全感。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对公共交通治安防范设施从公共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全链条进行了闭环式设计,有序统筹规划建设相关环节的无缝衔接,并且明确提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公共交通经营者应用安全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效能。

构建长江三角洲区域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体系也写入了此次草案中。

那么,公共交通工具和场所加强治安防范设施建设的经费从何而来?草案提出,地方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治安管理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

公交驾驶员等岗位应审查安全背景、定期心理辅导

公共交通经营者对交通工具和乘坐交通工具的乘客的安全负有保护责任,这一点在《条例(草案)》中设专章予以明确,而驾驶员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全车乘客的平安。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提出,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对驾驶人员、安检人员、运营控制中心调度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组织开展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等相应措施。建立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由经营者对拟任和现任重要岗位人员分别实施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对经培训不能胜任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或者继续从事重要岗位工作。

草案还要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重要岗位人员心理状况监测制度,对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并实施动态监测。鼓励公益等社会组织为公共交通重要岗位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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