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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 严禁8类行为!江苏拟在全国率先立法保障公共交通安全
2021-09-26 18:00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鹿伟 杜雪迎

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坐车被偷拍、遭遇性骚扰等事件不时发生,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如何制止上述行为发生?9月26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提请审议。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草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据悉,这是江苏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立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筑牢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制度防线,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江苏。

(曹伟/摄)

【现状】

公共交通快速发展带来的治安管理压力与日俱增

公共交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行业。

会上透露了一组组交通数据:全省有5个设区市共计开通了24条地铁运营线路,运营里程达796.9公里,设立地铁车站512座,开通地铁运营地级市的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全省还有在建地铁线路19条。公交运营线路共计5389条,运营车辆50247辆,从业人员近10万名,位居全国前列。有轨电车开通5条线,通车里程81.1公里,车站数共计84座。SRT超级虚拟轨道快运系统公交线路1条。巡游出租汽车企业369家,巡游出租汽车64033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93970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15家,注册网络预约运营车辆总数超10万辆,从业驾驶员近20万名。到2025年,建成50个左右综合客运枢纽,县级及以上节点覆盖率达60%,新增城市轨道交通线网200公里以上,全省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里程达到1000公里以上。

“当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平安稳定的各类风险隐患大量显现,也势必会影响并波及到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场所。公共交通迅猛快速发展带来的治安管理压力也与日俱增。”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表示,2020年以来,江苏共查处了41起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制定一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紧迫、十分重要。

【看点】

不得抢控方向盘,鼓励劝阻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针对公交车的重庆“10.28”和贵州安顺“7.7”案件,引发的悲剧令人深思。公共交通是广大人民群众交通出行的重要方式,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既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也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草案积极回应省市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等关切,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明确驾驶人员规范采取避险措施、相关随车安全保卫人员制止违法行为以及鼓励乘客劝阻、制止违法行为等内容。

包括:乘客在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驾驶人员在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

正在驾驶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应当按照应急驾驶操作规范采取紧急制动或者其他避险措施,避免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

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驾驶人员、随车安全保卫等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警,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

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严禁8类行为,轨道交通线上不得擅自飞无人机

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场站、交通工具实施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区域;

(二)擅自操作带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非法占用、堵塞、封闭场站、出入口或者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应急通道;

(四)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或者擅自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七)破坏、盗窃治安防范设施设备等公共设施;

(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不得在场站、交通工具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或偷拍

公共交通场所的偷拍、性骚扰、“咸猪手”现象时有发生,令人痛恨。草案积极回应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建议,在其中明确了保障妇女权益,防范、打击性骚扰和偷拍、偷窥隐私等相关内容。

草案规定,任何人员不得在场站、交通工具等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驾驶人员、安检人员等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乘客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年人、残疾人、携带婴幼儿乘客等设置的专座,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息

草案规范确定了公共交通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明确了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保障、监督职责,规范了公共交通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并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做好了衔接,依法明确了公共交通经营者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其中规定,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息。

公共交通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其他组织和人员发布违法信息提供便利;发现他人利用其服务平台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或者停止传输,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报告。

动态监测重要岗位人员心理状况

草案中明确了公共交通驾驶员等重要岗位的准入条件,以及提出了经营者需动态监测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要求。

当下,工作节奏加快,心理健康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草案明确,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重要岗位人员心理状况监测制度,对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并实施动态监测。鼓励公益等社会组织为公共交通重要岗位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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