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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 | 如何重塑公信力?江苏立法助推建立“透明”的红十字会
2021-09-29 13:56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石小磊

9月29日上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立法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对颁布实施17年来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尤其是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红十字会财产与监管问题在立法中予以明确,要求善款善用,捐款的用途必须依法审计并公开。

于同化 摄

善款如何善用?审计结果应对社会公开

从“郭美美”事件开始,提升红十字会的透明度成为舆论所向。“在加强监督制度建设方面,《条例》将提高红十字会公信力作为规范的重点内容,形成了涵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红十字会系统内监督、红十字会内部监督、监事会监督、第三方审计监督、捐赠人监督、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委员顾建军介绍。

《条例》明确,捐赠财产不得用于红十字会工作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活动的监督,建立考核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审计等部门应当对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财产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管理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救灾救助财产接受发放管理制度和境外捐赠财产的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对接受和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广纳民意,江苏特色实践吸收进立法中

这次《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采取自主立法的方式,多次开展专题研讨,通过实地调研、组织专家论证、召开部门和地方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努力做到广纳民意、立法为民。

《条例》有不少内容富有江苏特色。在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方面,《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作为地方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开展人道救助活动,举办应急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和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挥红十字“博爱家园”、红十字服务站、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等基层服务平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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