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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 | 全国首部!江苏为规范“秒级”地震预警立法
2021-09-29 15:52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于丹丹

9月16日4时33分,四川泸县发生6.0级地震,电视、手机、大喇叭再次提前预警引起公众对地震预警的再度关注。9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预警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地震预警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决定》,地震预警信息只能由省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禁止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地震预警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江苏是东部地区属于中强地震活动水平较高的省份,人口密度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相应地震灾害风险水平也高,因此,依法加强地震预警管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尤为重要。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预警管理的决定》,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地震预警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江苏今年的“小快灵”立法项目。决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相关要求,对于完善江苏防震减灾法规体系,依法做好地震预警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共二十条,主要规定了地震预警工作遵循的原则,地震预警工作责任和工作机制,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应用和处置机制,以及地震预警工作保障机制等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科学界定“地震预警”:“预警”非“预报”

《决定》科学界定了地震预警的概念。地震预警不等于地震预报。所谓的地震预报是指在地震发生前,对未来地震发生的震级、时间和地点进行的预测预报。地震预警,是利用地震波传播速度慢于电磁波传播速度的原理,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将地震破坏性警报信息即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在数秒至数十秒的预警时间内,公众可以采取避震措施减少人员伤亡,重大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和重要生活设施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对此,《决定》第二条规定,地震预警“是指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突出地震预警的紧迫性、即时性,这也是区别于地震中长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地震烈度速报、地震震情信息报告的重要特征。同时,《决定》明确了地震预警系统的概念“是指具有地震监测、数据传输、信息处理、预警信息发布等功能的设施设备和信息技术的集成”。

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播发机制

地震预警信息是由省地震工作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那么,具体是在什么情况下、由谁来播发呢?预警信息又包括哪些内容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严冬解释说,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与播发,直接关联到后续的应急处置,也与人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是决定的重点内容。《决定》中主要有这几方面的规定:

一是限定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主体。地震预警信息只能由省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禁止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二是明确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触发条件。省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地震可能造成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确定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在地震预估参数达到确定的阈值时,由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向相关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三是明确地震预警信息的内容。地震预警信息是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发出,给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的反映和应急处置时间可能只有几秒、数十秒,信息的内容应力求准确、简明。因此,决定所规定的地震预警信息内容,主要是破坏性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预测地震烈度等。

四是明确地震预警信息的播发单位。决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和单位向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鼓励其他媒体播发地震预警信息。决定还要求,向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播发机制,及时、准确播发地震预警信息,并接受当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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