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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教育督导“利剑” 护航教育事业发展
2021-09-26 21:50  来源:人民与权力  作者:段云思

教育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作为教育大省,江苏教育改革发展正朝着率先实现教育基本现代化目标奋进的历史新阶段,需要教育督导发挥更重要的保驾护航、巩固提高作用。为更好地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江苏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教育督导地方立法已迫在眉睫。2021年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谁来督?督什么?怎么督?……一起来看看条例草案作出了哪些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们又提出了哪些建议?

建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完善教育督导体制”,《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为落实督导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条例草案专设“督导机构和职责”一章,明确了体制机制,理清了工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时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自的工作职责。

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包括组织、宣传、机构编制、发展改革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在审议中,大家纷纷表示,在后期贯彻具体执行中要明确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协同做好教育督导工作。

强队伍——教育改革发展的问题在哪里,教育督导就要跟进到哪里。针对我省基层教育督导队伍存在的数量不足、专业性不强以及督导经费保障缺乏政策支持等问题,条例草案在督学聘任和管理中明确了相关措施。规定了督学任职条件以及任期,包括对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学历品德等要求;督学在开展督导工作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回避的情形;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健全督学培训、学习的机制以及对督学的考核机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督学从事教育督导工作量和实绩可以作为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授权省教育和人社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同时,从经费上保障了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

明职责——只有明确督导内容,完善督导程序,教育督导才能真正“动起来”。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建立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明确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工作内容,规范全省教育督导实施过程。一是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事项以及评估监测事项;二是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统一管理、多方参与的评估监测机制,完善标准和规程、倡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评估监测;三是对开展督导工作的方式、期限、程序、督导意见书内容、落实督导意见书整改要求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另外保障了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的陈述申辩权,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对提出的异议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四是要求学校建立自我督导机制,开展内部监督。

“目前的督导形式较为保守,应当成立至少五人的督导组,摒弃传统的提交自评材料、问卷调查的模式,深入学校去听课、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只有直奔现场,才能更好地能够看出一所学校的真实情况。”审议中,省人大代表、无锡南外国王国际学校中方校长沈茂德提出建议。

重结果——强化结果运用,是防止督导意见被“束之高阁”、实现“教育督导长牙齿”的关键。为保障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实现“督”“导”并重,条例草案针对督导结果运用作了专章规定。在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形成督导报告提交本级政府,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对优秀的被督导单位进行表彰激励;规定了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方式,列举了约谈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向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上级部门通报并给予处理建议的情形,以及对督学和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督导结果的运用问题也引起了委员代表们的关注,大家纷纷表示,“督导不是为了写文章,不是为了做舆论。校方满意不满意、家长满意不满意、社会满意不满意才是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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