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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 呵护湖泊再出重拳!江苏立法保护洪泽湖
2022-03-31 15:33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作者:苑青青

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据悉,这是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之后,江苏为省域内湖泊制定的又一省级地方性法规,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现场 于同化/摄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条例立足江苏省情实际,突出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对洪泽湖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与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

洪泽湖位于淮安、宿迁两市境内,是南水北调东线的调蓄水库和苏北地区工农业生产的重要水源地,在流域防洪保安、城乡供水以及维系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洪泽湖水域面积萎缩、水体污染、生态环境退化、产业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为推动解决,条例特明确了洪泽湖保护范围,专门作出保护范围内六项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弃置废弃船只和擅自弃置清淤弃土,禁止围湖造地、圈圩种植、圈圩养殖,禁止设置住家船、餐饮船。

针对洪泽湖入湖河道多的特点,条例强化规划引领,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洪泽湖保护规划,以此作为洪泽湖保护依据。而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这一规划以及省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洪泽湖治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制定实施计划,并将完成情况纳入考核。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条例还要求洪泽湖保护范围内实施网格化管理,加强河湖公共空间治理。

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条例在注重保障各类用水需求的同时,要求聚焦污染防治,守牢生态红线,推进生态修复,恢复河湖功能。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综合整治,依法清退不符合功能区用途管制要求的项目,对退圩(渔)还湖涉及的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和需要调整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则应优先予以支持。另一方面,条例还兼顾对洪泽湖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综合利用。如规定在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内依法设立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合理规划和建设水工遗址展示点、水文化展览馆、水情教育基地等设施,继承和弘扬大运河、洪泽湖历史文化。

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固体废物污染是水污染的一个重要源头,应当充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内容。为此,条例参照长江保护法,增加了禁止在洪泽湖保护范围和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的规定。

考虑到洪泽湖入湖河道较多,有的是跨省、跨市河道,有时会受到上游来水污染,常委会组成人员、农委和市县提出,有必要建立健全与相邻省份、本省相邻区域之间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共同预防和治理洪泽湖水污染。条例吸纳了这一建议,规定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相邻省份、本省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建立洪泽湖水污染防治跨区域协作机制,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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