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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120”一路无阻
2022-03-29 21:06  来源:人民与权力  作者:杨昕晨

院前医疗急救指在院前对急危重症病人的急救,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疗急救、重大活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进一步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院前医疗急救的需求?一起来看江苏是怎样出实招的。

今天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修改稿)》。根据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对部分内容及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委员们围绕草案修改稿的重点内容展开热烈讨论。

“急救效率”应放首位

江苏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卫健委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省份,是国家卫健委互联网+院前医疗急救试点、国家卫健委及工信部院前医疗急救定位试点省份,在发展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上有优势、有基础。众所周知,院前医疗急救的主要目的是“救命”而不是“治病”,以维持生命与对症治疗为主,最大限度救护伤病员、降低死亡率、减轻伤残率、提高抢救成功率。

如何进一步发挥“院前”黄金时间作用,护航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来自医疗领域的江苏省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唐金海委员认为,急救质量应放在更加重要位置,要通过加强监督和政府投入,加大对急救人员的培训力度,促进急救效率和质量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过程中,救治效率至关重要,是黄金1分钟,应当放在第一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唐健委员提出,要提高院前医疗的救治效率。

为更好保障患者权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曾提出建议,明确紧急情况下先救治后付费,不得以未付费等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患者提供救治服务。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急救站(点)不得以未付费等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患者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并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患者并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

细化和完善体制机制

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方资源的投入。为更好体现院前医疗急救的公益性,草案修改稿新增“建立完善财政投入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内容,并对草案有关经费保障的具体规定作相应修改。省中医院党委书记方祝元委员认为,此项修改真正反映人大立法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体现了“小切口”解决大问题、小投入做了“大好事”。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结果,他建议对进一步完善急救从业人员的激励保障机制、队伍建设水平和能力提高机制、急救中心与医疗机构建立工作衔接机制,作出更具体、更细致的规定。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急救从业人员的定义范围,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等内容。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周铁根认为,应进一步完善针对急救从业人员的管理体制,从而规范管理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

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院前医疗急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需要全社会携起手来共筑安全防线,才能在关键时刻保护每一个生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社会急救能力。对此,草案修改稿新增“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峥委员认为,对于大多数社会公众而言,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捐赠财物用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可能是唯一参与院前急救的路径和渠道,但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应再做完善。

草案修改稿新增“因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那么,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导致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呢?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李新平说,在实践中看到,一些参与应急救护包括心肺复苏而导致有些患者胸骨骨折等,有时会引发法律纠纷,《民法典》中是免责的,建议条例也可对“参与救护的人给予免责”这条进一步明确。与此同时,他还建议政府应当加大对全民应急救护的培训投入,真正实现“公众广泛参与”。

如果说院前医疗急救是一场与时间赛跑的“生死拉锯战”,那么,用法治护航“120”顺畅通行则是提供了坚强保障,令人安心。相信随着条例的通过及实施,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将会迈上新台阶,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将会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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