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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闻广播 | 江苏拟立法规定:交通建设工程不得违法“抢工期”“减少安全投入”
2022-05-29 18:20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作者:丁凤云  摄影:曹伟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是实现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5月29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进一步明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程序要求等,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压缩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用制度保障交通基础设施更安全。

据介绍,“十四五”时期,江苏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总投资约1万亿元,实施重大项目约200个。

立法监管的交通建设工程指公路、水运和铁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针对当前部分地区交通建设工程存在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实施主体多元、监管程序不一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省重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其他交通建设工程,由于各地管理模式不一、差异较大,《条例(草案)》规定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吴永宏表示,“考虑到部分工程的特殊性和技术难度,还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存在争议的跨设区的市的独立桥梁、隧道,或者根据工程技术难度对特定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指定。”

《条例(草案)》统一了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主体,即同一个交通建设工程,由同一个机构负责其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保证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主体一致、责任一致。

交通建设工程参与方多,环节多,需要明确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条例(草案)》对此也作出了指引性规定,如结合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的新要求和江苏交通工程建设的成熟经验,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重点从业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进一步细化。吴永宏介绍说:“明确建设单位的履约管理、勘察单位对特殊情形的防治建议、设计单位对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施工单位的施工班组标准化建设以及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以及工地试验室设立备案等义务。”

《条例(草案)》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压缩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不得违法压缩初步设计批复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按时完成的,合同工期应当顺延。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桥梁隧道等技术复杂的交通建设工程应当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提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推行数字档案、推进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整合监管平台等方式,提升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同时鼓励从业单位通过信息化技术应用,提高自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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