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 省委 | 省政府 | 省政协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 以法护“法”,江苏拟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法制轨道
2022-05-29 22:15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作者:苑青青

公共法律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新时代下,如何让优质公共法律服务惠及更多民生?5月29日,记者从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了解到,我省拟出台《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用地方立法规范、推动和保障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省司法厅厅长张晓伟介绍,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起步早、发展快,已探索出一系列具有江苏特色的成熟经验,但近年来,公共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工作保障机制不完备、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仍较突出。此次立法,旨在将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果予以系统固化,同时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的保障,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

《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的定义,即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突出政府主体地位,《条例(草案)》对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主体的职责予以清晰明确。同时,对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各类群团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责作出详细规定,助推形成多元共建、多方协同的工作格局。

图片来源:江苏司法行政在线

实践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基础。围绕这一原则,《条例(草案)》分别将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建立法律服务产业园、设立海外法律服务中心以及“三官一律”进网格等江苏经验写进条例。张晓伟表示:“把有江苏特色的做法写进条例予以固化,能有效增强这些工作的制度保障和刚性约束,更好推动各项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发展。”

公共法律服务贵在精准、重在实效。聚焦基层一线,《条例(草案)》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根据人民需求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面向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社会救助对象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作为重点对象,《条例(草案)》要求通过设立专门窗口、开发个性化服务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在企业集中的园区、市场、楼宇等区域、场所,《条例(草案)》明确可通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中心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互联网+”时代,大数据能够为公共法律服务精准赋能。在服务供给渠道方面,《条例(草案)》鼓励相关部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效能,对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要求以及平台间协同、无障碍服务等方面作出要求。根据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场所实施、数据共享、政策配套等方面的便利。

公共法律服务质效与人才队伍密不可分。为做好人员保障,《条例(草案)》中确立了培养引进高端人才、培训基层人员、发展志愿服务人员等方式。同时,对加强长三角等区域公共法律服务交流合作和协调联动发展作出具体规定。围绕进一步规范服务、提升满意度,《条例(草案)》鼓励通过实施公共法律服务积分管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诚信档案等方式实施激励,进一步调动各类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努力让全省人民充分享有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