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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共法律服务 保障人民法治需求
2022-05-30 20:40  来源:人民与权力  作者:盛建

公共法律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工作。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和规范我省的公共法律服务,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具有重要意义。5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分组审议。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关于此次立法的目的,草案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作出规定,即健全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表示,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十分重要。他说,“现代化进程中如果没有公共法律服务的支持保障,公平正义将很难走到每一个角落当中去,尤其是基层以及农村偏远地区。” 因此他建议,条例草案要进一步理清思路,回答好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法律服务、谁来提供以及如何提供等关键问题,推动我省公共法律服务立法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在省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陈正邦委员看来,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是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更高要求的重要保障。他建议对草案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章节作出调整,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引进和培养重点领域紧缺的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健全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储备库等内容调整至财政预算、资金保障之前,突出人才在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关键作用。

扩大志愿者队伍范围

在公共法律志愿服务方面,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人员、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离退休司法工作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其他人员等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依法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对此,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徐大勇委员认为,草案所采用的等外规定方式覆盖不够全面,建议增加“退休公安民警”这类长期从事公共法律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利用他们在基层长年积累的丰富民事调解能力,继续为公共法律服务贡献力量。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委员表示,草案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公共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的规定,同样限制了参与公共法律志愿服务相关主体的范围,他建议将共青团、工会等部门中的法律援助机构纳入志愿服务队伍,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共同参与相关公共法律服务。

关注重点服务对象

结合常年司法实践的具体经验,省人大代表、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晓梅指出,关于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草案罗列了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社会救助对象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实则忽略了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这些受到过法律制裁或处罚的人员,这些群体更急需法律服务和帮助,理应成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代联委副主任秦一彬委员认为,我省已制定实施《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建议草案下一步修改过程中,注重与法律援助条例的对照,在重点服务对象和手段上实现更好地衔接。

大家普遍认为,作为在全国较早提出构建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且相关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省份,我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接下来,要严格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注重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推动巩固和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为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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