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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 江苏拟出台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对船舶尾气排放、船舶污染物处置等作出明确规定
2022-07-26 19:30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杜雪迎

长江江苏段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廊道和水生物资源宝库,也是江苏最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和灌溉水源地,如何进一步保护长江黄金水道的 " 钻石航段 "?7 月 26 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结合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防治的难点、特点,出台更有针对性、更具江苏特色的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曹伟 / 摄

江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周铁根介绍,长江江苏段航运发达,船舶密集,给污染防治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制定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为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020 年 3 月 1 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港口和船舶供受电设施建设以及政府资金补贴和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了总体规定。《条例(草案)》在长江保护法的基础上,结合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防治的难点、特点,补充细化有关规定,出台更有针对性、更具江苏特色的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曹伟 / 摄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共 9 章 69 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

船舶污染主要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船舶作业活动引发的污染。在船舶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等主体的污染防治责任。《条例(草案)》第二十条明确不符合排放控制标准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交岸处置,禁止船舶未经处理向水体直接排放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此外,为降低二次污染风险,第二十五条明确禁止船舶洗舱水、含油类污染物在水上以过驳方式二次转运。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涉及岸电建设和使用、船舶尾气排放、封舱管理等方面。《条例(草案)》强化了船舶扬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防治。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同时明确禁止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货物的船舶开舱通风。守护蓝天白云,《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明确禁止船舶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在关于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草案)》对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油供受、过驳、打捞,水上修造、拆解,污染清除等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还突显了信息手段在监管中的应用。《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规定的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单闭环管理。并且,明确信息系统产生的电子接收单证可替代纸质污染物接收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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