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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 高排放机动车拟被限行!《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2022-07-26 20:20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徐红艳

7 月 26 日 - 29 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 草案 ")提请会议审议。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草案拟提出,各地可划定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时段,省人民政府在本省条件具备的地区对新购置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草案还列出了法律责任一章,其中拟明确,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未经复检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摄影 / 曹伟 来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官方微信公众号

草案拟明确:各地可划定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时段

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草案提出诸多创新举措。比如,草案拟提出,依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设置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时段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绕行方案,划定绕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制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高排放机动车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确定。

此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省条件具备的地区对新购置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与此同时,草案还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大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使用力度,支持充换电站、加氢站等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采取提供通行便利等措施优化新能源机动车使用环境。鼓励新增、更新公交、出租、环卫、邮政等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机动车,以及物流园区和企业内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

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编码管理

草案拟明确,本省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编码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并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已经依法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共享相关信息。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草案明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确定。

拟明确禁止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八种行为

为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管理,草案从生产、使用、检验等各个环节,都划下了 " 硬杠杠 "。

草案拟明确,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伪造、擅自删除或者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的数据。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定期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草案还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同时提出,禁止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八种行为,包括未经检验直接出具检验报告;为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伪造、编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等等。

未经复检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在监督管理方面,草案还明确,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遥感监测、远程排放在线监控、摄影摄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道路上开展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草案拟明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定处罚。

比如,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等等。

草案拟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未经复检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安排未经复检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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