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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 | 船舶污染物上岸怎么处置?江苏立法加强船舶治污,守护一江清水
2022-07-26 21:20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石小磊

长江在江苏境内横穿东西,干线全长365公里,是黄金水道的“钻石航段”,发达的航运给污染防治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7月26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为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治污压力大,长江7成货运量集中在江苏段

在长江江苏段,每年超300万艘次进出港船舶,聚集了全线70%的货运量,其中散装液体危险货物7000万吨,居全国首位。2020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成为我国第一部针对流域的专门法律。结合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防治的难点、特点,出台更有针对性、更具江苏特色的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江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周铁根介绍,一方面沿江新兴绿色环保项目的建设、使用、监管等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现行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在船舶污染物联单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尚未明确;另一方面,江苏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创新实施的“一零两全四免费”治理机制、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江苏模式”等有效做法,又为上升为制度规范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疫情期间码头、服务区不得拒绝接收污染物

针对各类船舶水污染物的防治特点,草案结合监管与服务实际需求,分别从便民利民、政策优化、强化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围绕船舶水污染物收集、转运、处置,船舶锚泊、作业、过境等多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等主体的污染防治责任。尤其是草案进一步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各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的污染物接收义务,要求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不得拒绝接收。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涉及岸电建设和使用、船舶尾气排放、封舱管理等方面。草案不仅细化了岸电的具体使用要求,强化船舶扬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防治,同时针对严重影响大气环境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船舶冒黑烟现象,明确船舶应当加强主机、辅机设备维修保养,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且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污染物上岸后去向不明?实行联单闭环管理

船舶污染物从船上收集到岸上处置,过程较复杂,包括送交、接收、转运、处置;涉及监管部门较多,包括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由于联合监管缺少法律层面的规定,日常监管中各部门执法力度不一,导致船舶污染物从接收量到处置量存在层层衰减的现象,部分船舶污染物上岸后去向不明确,存在非法倾倒、非法处置等二次污染风险。

为此,条例草案对船舶污染物在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中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实施联合监管,并进一步强化了各部门监管责任。推动信息手段在监管中的应用,实现长江全线船舶污染物来源可溯、去向可寻、过程可控、数据共享。条例草案还要求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全过程使用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单闭环管理,并明确信息系统产生的电子接收单证可替代纸质污染物接收单证,在便民的同时提高了联合监管便利化、信息化水平。立足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草案还在协调机制建立、污染防治信息共享、信用联合监管、联防联控、联合执法、联合应急救援等方面明确了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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