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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闻广播 | 让天更蓝水更清 江苏两部“防污染法”同时提请审议
2022-07-26 21:30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作者:丁凤云 刘正则

7月26日上午,《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和《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同时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两部立法分别就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保护长江水域环境作出具体规定,强化省内新增车辆环保达标管理,对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等新兴企业,明确污染防治责任。

据统计,2021年,江苏省机动车保有量2365.9万辆,位列全国第三,全省11类在用非道路工程机械设备约63万台(辆)。源解析表明,移动源排放对PM2.5的贡献率达到29.5%,且呈总体上升趋势,和工业排放并列成为PM2.5首要污染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还是环境空气中臭氧“前体物”的重要来源。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强化省内新增车辆环保达标管理,大力推广新能源用车、淘汰高排放车辆,鼓励使用优质的燃料等。对于在用机动车加强检测与维护制度,维修检测站点需与交通主管部门联网,如实记录车辆排放达标维修情况。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需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删除。

“条例草案明确了我省新增车辆注册登记和二手车迁入的环保达标要求,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遥感监测、远程排放在线监控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说。

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编码登记缺少法律规定的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编码管理,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则是结合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防治的难点、特点,补充细化长江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长江江苏段沿江拥有亿吨级大港8个。近年来随着长江大保护观念的深入人心,沿江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进程加快,洗舱站、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码头和船舶岸电设施等新兴绿色环保项目,在船舶污染防治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其建设、使用、监管等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对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周铁根介绍:“条例草案要求水上服务区趸船为供油船补给散装货物燃料,应当采取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对船舶需要洗舱的情形、洗舱作业双方的安全和污染防治责任进行了明确,对船舶在检修、拆解前的洗舱要求及洗舱水处置进行了明确。明确禁止船舶洗舱水、含油类污染物在水上以过驳方式二次转运,明确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各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的污染物接收义务。”

另外,船舶污染物从船上收集到岸上处置,涉及海事、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多个部门。由于执法力度不一,导致船舶污染物从接收量到处置量存在层层衰减的现象,甚至部分船舶污染物上岸后去向不明。条例草案对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中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并突出科技赋能,推动信息手段在监管中的应用,周铁根说:“条例草案要求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全过程使用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单闭环管理,并明确信息系统产生的电子接收单证可替代纸质污染物接收单证。”

岸电建设和使用、船舶尾气排放、封舱管理等也会带来大气污染。条例草案细化了长江保护法中关于岸电建设、改造、使用等方面的要求,要求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要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明确禁止船舶冒黑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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