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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 改善大气环境,强化源头治理 江苏拟立法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
2022-07-27 15:45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作者:苑青青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是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需依法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补齐制度短板,加强刚性约束

“十三五”以来,我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1年,我省PM2.5浓度33微克/立方米,首次以省为单位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率82.4%,2013年以来最优。省委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十四五”期间,PM2.5要降到30微克/立方米。

与目标要求相比,PM2.5的治理难度和压力也越来越大。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在作立法说明时介绍,源解析表明,移动源排放对PM2.5的贡献率达到29.5%,且呈总体上升趋势,和工业排放并列成为PM2.5首要污染源。除对环境空气中PM2.5有突出贡献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还是环境空气中臭氧“前体物”的重要来源。

统计显示,目前我省机动车保有量2366万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约63万台(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数量虽远小于机动车,但据2021年国家移动源排放量测算数据,2020年全国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分别是机动车排放量的0.5倍、2.5倍,非道路移动源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2001年,我省曾颁布实施《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并先后历经五次修改,但未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进行立法规范。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认为,此次法规废旧立新,依法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南通市开出首张机动车尾气超标罚单 图源:江苏生态环境公众号

明确环保要求,强化源头预防

源头防控是治理污染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条例(草案)》明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环保信息,并保证产品污染控制技术参数与公开的环保信息一致。我省新增车辆注册登记和二手车迁入均要达到环保达标要求,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在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新增、更新公交、出租、环卫、邮政等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机动车,以及物流园区和企业内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同时,可通过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等措施,逐步推进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

交通方式的优化是源头治理的另一重要方面。《条例(草案)》鼓励推广智能交通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对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需要大宗货物运输的主体,鼓励其优先采用铁路、水路或者管道运输的方式,减少尾气污染排放。

为保障有效监管,《条例(草案)》规定本省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编码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严控监督管理,建立协作机制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是一场持久战,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多部门协作机制不可少。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条例(草案)》细化了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管理,加强了在用机动车检测与维护,并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抽测方式方法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条例(草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进行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并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为确保车辆得到有效维修治理,《条例(草案)》规定,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机动车排放维修信息及时上传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鉴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大、流动性强,《条例(草案)》细化监督抽测方式,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遥感监测、远程排放在线监控、摄影摄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发力方能形成合力。为此,《条例(草案)》明确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的职责。聚焦区域协同,《条例(草案)》还要求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长三角等其他区域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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