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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 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的又一实践!《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2022-07-27 20:30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作者:苑青青

7月27日,《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这项地方法规是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守护母亲河的又一实践,旨在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为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横穿东西,干线全长365公里,长江江苏段是长江黄金水道的“钻石航段”,沿江拥有亿吨级大港8个,年进出港船舶超过300万艘次,年船舶货运量超过20亿吨,约占长江全线货运总量的70%、全国水上货运总量的15%,其中散装液体危险货物7000万吨,居全国首位。与此同时,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也十分艰巨。

2020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针对流域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港口和船舶供受电设施建设以及政府资金补贴和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了总体规定。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亟需在长江保护法的基础上,补充细化有关规定,出台更有针对性、更具江苏特色的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2021年7月,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纪要将该条例列为协同立法项目,并明确由我省牵头落实。2021年9月,立法工作启动后,我省成立立法工作专班,赴多地开展立法调研,并分阶段书面征求上海市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及我省有关部门单位、沿江8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38家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数易其稿形成的《条例(草案)》,对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一一作出细化规定。

船舶污染防治,防治程序复杂,责任主体较多,尤其洗舱站、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等单位作为新兴企业,目前尚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其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鉴于此,《条例(草案)》围绕船舶水污染物收集、转运、处置,船舶锚泊、作业、过境等多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等主体的污染防治责任,并细化了各环节的污染防治要求。根据规定,在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各污染防治责任主体有义务接收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是船舶污染防治的重要方面。根据长江保护法中关于岸电建设、改造、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条例(草案)》细化相关规定,明确岸电建设过程中的政府职责,并强化了岸电供受电设施新建和改造过程中企业的主体责任。对于船舶扬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要求船舶要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同时明确禁止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货物的船舶开舱通风。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条例(草案)》在借鉴上海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设定了船舶黑烟防治条款。

突出科技赋能,《条例(草案)》在监管中强调了信息手段应用。2020年,“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后,实现了长江全线船舶污染物来源可溯、去向可寻、过程可控、数据共享。《条例(草案)》要求,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全过程使用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单闭环管理,提高了联合监管的便利化、信息化水平。

立足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条例(草案)》开设专章,在协调机制建立、污染防治信息共享、信用联合监管、联防联控、联合执法、联合应急救援等方面明确了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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