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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 | 全国首部规范行政程序条例落地江苏 重大行政决定需集体讨论后作出
2022-07-29 18:06  来源:江苏法治报

7月29日下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法规、决定进行解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袁功民主持会议,法制委主任委员王腊生、环资城建委主任汪泉及办公厅、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外事委、法工委、民宗侨委相关负责同志出席。

据了解,《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是全国第一部规范行政程序的条例。江苏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腊生指出,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江苏省结合实际,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修改过程中,注重把握三个原则:一是上位法对行政程序已有明确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二是有效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行政程序改革的最新要求;三是总结归纳我省实践经验,提炼上升为法规制度。《条例》共十三章166条,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出台的《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重大行政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同时,对不动产、动产征收征用补偿作了明确,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对不动产、动产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条例》还明确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此外,与会各部门代表对《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法规、决定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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