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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 | 江苏立法增强经济工作监督实效,对8个方面12项工作开展重点监督
2022-07-29 20:15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石小磊

7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供了专门的法律规范。

江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周铁根表示,经济工作监督是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决定》,有利于确保地方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正确方向,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提升地方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法制化水平。

《决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贯彻实施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和省委部署,编制、执行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和实施省级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出台经济政策、重大决策等八个方面的经济工作进行监督。重点关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完善城市功能布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在经济工作监督中可以组织代表视察、开展工作评议和满意度测评。“这是江苏人大工作实践中的特色举措,有利于提高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实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小鹏告诉记者。

项目化是政府工作的重要推手,其中重大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举足轻重。为此,《决定》明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及江苏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监督,助推重大项目实施和更好发挥作用。

《决定》还规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下半年),省政府应当将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工作情况;省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每年七月和十月中旬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议。监督对象向监督主体报告工作、提交材料的时限要求在《决定》中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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