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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新而论 | 江苏这三部条例全国首创“不一般”
2022-07-31 22:30  来源:“评新而论”微信公众号  作者:罗聪懿

本周召开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8项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是本届以来立法成果最丰富的一次。其中,《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为全国首创。3部创制性条例在一次常委会上集中通过还是首次。

创制性立法一直是本届常委会关注的重点。截至目前已完成创制性条例32部,首创性条例12部,仅2022年就有7部条例在全国率先出台,以立法的质效齐升,推动人大工作更好融入发展大局、服务中心工作,体现“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江苏担当。

江苏是如何做到的?从这3部创制性立法中,我们或可窥见近年来江苏在立法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创新举措,勾勒出江苏高质量立法路径。

经验1:坚持人大主导立法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首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获高票通过,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四十六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确立了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从哲学社会科学的机构与人员、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传播与普及、保障与激励以及监督与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这部创制性法规在既无上位法作为依据,又无兄弟省市法规可借鉴的情况下,仅用一年时间就顺利出台,省人大在其中的主导作用十分明显。

2021年7月,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人大“十四五”工作规划》,将《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列为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明确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起草,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参与制定。今年2月到4月,起草工作组4次集中研究起草、修改完善草案文本。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导下,通过座谈、咨询、论证、协商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集民智。

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面梳理党中央、省委有关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部署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剖析存在问题,研究确定了起草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方针政策,确保立法正确方向,正确处理党的政策文件与法律法规的关系,做好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工作。还要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充分体现江苏特色。

条例紧紧围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这两个关键词和“保障”这一个核心内容,从人才保障、资金支持、制度推进等方面着手,将江苏近年来在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上积累的宝贵实践经验融入其中。条例要求健全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培训研修制度,提高各类人才计划中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比重;设立省社会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大对基础研究成果和重大原创成果的奖励力度等,为江苏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经验2: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

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是江苏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出台的首部省级法规。条例共13章166条,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作了全面规范。

作为又一部江苏在全国率先开展的立法项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的立法中,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体现出改革方向上的引领性。围绕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江苏相关配套实施纲要的新的更高要求,条例对符合发展方向的勇于推进制度创新:把优化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和实行告知承诺等写入条款,把江苏经验固化为法规规范,进一步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

同时,在上位法和国家政策框架范围内,条例围绕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探索创新举措。尤其是通过优化框架结构,对多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履职程序,尽可能提炼出一般性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程序重复。比如在启动行政程序时,可以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申请启动;又比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政行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通过在立法中的一系列先行先试,江苏为国家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作出有益探索,也为健全行政程序制度,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出江苏贡献。

经验3:及时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是在江苏已有的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和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立法基础上,围绕新形势、新部署、新要求,进行的又一次全国首创的立法项目。

从现实需求看,江苏和台湾有特殊的历史渊源,对台交流合作在服务中央对台工作大局中具有重要影响、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制定条例,以法治方式巩固提升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将有利于江苏承担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的政治担当,又能进一步激发台湾同胞参与苏台交流合作、增强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信心。

主动适应深化合作交流的新形势,条例在制定中,由过去所侧重的经济领域向文化、青年等领域深化拓展。起草工作专班先后3次向国台办请示相关事项,一审前,召开了12次座谈会,70多人次台湾同胞代表、18个省级部门和10个设区市提出意见,先后进行了10轮修改完善。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条例积极回应了台湾同胞在创业、就业、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合理诉求,展现出江苏对台交流合作制度成果。

比如,条例进一步丰富了在苏台胞享受的同等待遇,嵌入台湾居民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江苏可以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同时享受教育、就业、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7项基本公共服务,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办理公交卡、老年人优待证、公园游园年卡、图书馆读者证等,还可以按照居住地的规定与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购房、住房保障待遇。

此外,条例为台湾青年来江苏交流合作提供支持帮助: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逐步扩大台湾地区学生招收规模;鼓励台湾地区青年通过公开招聘,到江苏高等学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同时,有志来江苏创业的台湾地区青年还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推动两岸同胞心灵契合,增进台湾同胞对祖国大陆、对和平统一的情感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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