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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人大经济工作监督质效 助力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7-26 23:00  来源:人民与权力  作者:丁治轩

7月26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一致认为,决定草案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精神,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注重总结提炼了我省人大常委会及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特色举措,有利于推动江苏经济工作监督的规范化与常态化,切实提升我省人大经济工作监督质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经济工作监督是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0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有力推动了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开展。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决定进行了修订,此举为地方人大做好新时代经济工作监督提供了重要参照。因此,省人大常委会以此为契机,制定出台决定,将有利于确保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正确方向,有利于拓展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推动开创全省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新局面。

明确起草四项原则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在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深入学习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全国人大决定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梳理总结了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程序和成效,注重把握好四个主要原则。把牢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把全国人大决定的立法精神与江苏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提炼省人大常委会及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特色举措,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吸收进决定草案;把经济工作监督定位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全局性工作,统筹人大资源,整合各方力量,凝聚监督合力。

彰显江苏特色亮点

在监督的范围上,省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决定中的监督事项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梳理,并结合我省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对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范围作了规定,明确就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等八个方面开展监督。在监督的方式上,把组织代表视察、开展工作评议和满意度测评等江苏工作实践的特色举措写入章节,进一步提升我省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决定草案非常好,也比较全面。”省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陈正邦认为,决定草案内容涉及范围很广,根据上位法的要求,结合江苏省情实际,体现了许多重点和关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陆永泉委员建议,对影响江苏经济发展的关键内容深入细化,充分体现江苏特色。

激发人大代表活力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必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决定草案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同时,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将每年选取若干涉及经济工作的代表建议作为重点处理代表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对于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也要求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及时发送。这一系列规定,将有效保障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经济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好激发人大代表履职活力,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凝聚起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促进我省经济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为服务江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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