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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创:江苏立法为行政程序定规矩
2022-07-26 23:15  来源:人民与权力  作者:盛建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基石,其核心是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一个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既要求做到执法行为实体上的合法性,又要求做到程序上的合法性。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立足江苏实际,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行政程序地方立法,通过健全行政程序制度,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1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经过6个半月的充分调研咨询、反复研究修改,今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再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有哪些新的意见建议,下面跟随记者的视角来看看。

厘清行政机关职权

“法者,治之端也。”厘清行政机关的职权尤为必要。记者看到,草案修改稿对此作出相应修改,明确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应当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相关法律责任由所属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公开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对行政机关也是一种监督和潜在的推动,能够促使行政机关提高工作透明度及工作效率,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为此,草案修改稿新增两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公开并全面反映行政程序的所有结果。同时,重大行政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且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进行、严格要求。”为此,草案修改稿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备,且行政机关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

由于行政规划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为保证其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草案修改稿对行政规划的制定程序进行了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划,将拟定的规划草案在规划影响范围内公告,并补充完善征求意见方式;明确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行政规划应当经政府审查通过,对依法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或者出台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情形作出指引性规定。

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网民提出,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检查有利于避免重复检查、提高效率,防止执法扰民。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纳网民合理意见建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推进联合检查,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信息共享、处理结果互认。

近年来,行政程序不当问题引发的“民告官”诉讼案件时有发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樊金龙建议,行政机关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运用行政职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参与人合法权益

能否及时有效参与行政程序、知悉有关权利义务,关系到相关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草案修改稿对此进行了充实,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启动行政程序,应当告知参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中止、恢复行政事项处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峥委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点,值得肯定。“行政指导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行政机关实施的重大行政指导往往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国强建议,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时,应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防止行政指导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行政程序立规矩划界限

“关于行政审批,我省市场监管局和行政审批局在审批内容上还有不少重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秋林说,条例修改稿要进一步厘清职责,切实统筹资源、高效行政,避免审批内容重叠,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省人大常委会外事委主任邵伟明委员表示,行政程序条例体例大、专业性强,在国家没有明确的集成性上位法情况下,我省勇挑重担开展首创性立法,为国家立法探索路径、积累了宝贵经验。

分组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审议通过后,必将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定下规矩、划出界限,为行政程序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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