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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性立法:以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22-09-27 23:08  来源:人民与权力  作者:盛建

集体协商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通过开展集体协商,有利于搭建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对话平台,减少行业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与职工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赢。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集体协商制度,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分组审议。

创制性立法体现江苏特色

条例(草案)共8章60条,分为总则、集体协商程序和内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合同、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监督保障和争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草案)多处体现江苏特色,对我省实践创新成果进行固化,吸纳我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的创新经验,倡导建立行业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我省普遍开展薪酬激励集体协商实践基础上,明确签订职工技术创新、能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要求。

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认为,条例(草案)通过创制性立法以“小视角”反映“大问题”,政治站位高,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推动职企双方平等协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生动实践。

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徐大勇委员认为,条例(草案)的创制性主要体现在对集体协商适用范围的界定上,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直接涉及劳动关系、用人关系的单位纳入调整范围,人群也相应扩大到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省妇联主席、党组书记朱劲松委员说,职工是企业的财富,广大企业必须把这个财富保有好,使其不断“增值”。作为创制性立法,条例(草案)的弹性和平衡能够充分发挥协商的生命力,使集体协商的核心要义体现在凝聚各方力量上。

创设多样化集体协商程序

条例(草案)根据协商内容的不同,拟将集体协商程序创设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应急程序,明确了三种程序所对应的协商内容,并对相关步骤作出规定。为防止用人单位对简易程序的滥用,还明确经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协商一致,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提请本区域、行业内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予以指导确定。出现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怠工等情形,需要紧急开展集体协商的,适用应急程序。

对此,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于敦德委员表示,条例(草案)对集体协商的程序和内容作了严谨设计,既有一般性的普通程序,也能够兼顾到临时情况和简易情况,有助于提高集体协商的效率;条例(草案)对职企双方权利和义务规定的比较对等,体现了友好协商和集体协商的特点。泰州市姜堰区实验小学教育集团校长高金凤委员分享了她对管理和协商工作的理解,她认为,真正的管理是最大限度地释放人的善意和潜能,科学的集体协商程序设计能为职工提供表达个人意愿的机会,为双方交换意见、形成共识提供良好平台。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仲梓说,在当下的劳动关系领域中,职工方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为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集体协商立法十分必要。同时,条例(草案)应当做到全过程全对象公平,坚持公正和谐、依法依规原则,如此才能有助于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

创新区域和行业集体协商

去年底,江苏出台了全国首份快递行业省级集体协商指导意见,为江苏省30万快递“小哥”和快递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维护各自合法权益提供行为准则。《指导意见》提出,至“十四五”末,江苏省各地要普遍开展快递行业集体协商,行业集体合同对已建工会快递企业覆盖率80%以上,行业内劳动者对集体协商工作的参与率80%以上、知晓率90%以上。

条例(草案)对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主体、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以及协商内容进行了明确。针对部分区域性和行业性职代会难以召开的问题,条例(草案)特别设定了经区域、行业内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的审议通过程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开展二次协商,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

针对区域性、行业性协商主体不健全制约协商开展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秋林表示,结合江苏实际加强集体协商立法十分必要,进一步整合合同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内容,完善集体协商制度,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蔡任杰委员深耕交通行业多年,一直致力于为行业和职工做好三件事,即企业有前途、人才有舞台、生活有滋味,打造以职工为中心,具有国企特色、交工特点,职工认可的幸福“交控”。他介绍,每次签订集体合同之前,都会广泛征求一线员工意见,真正体现员工共性需求。张謇研究中心干事会副会长张慎欣委员呼吁,要集中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重点关注建筑、环卫保洁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推动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增长。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相信随着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我省劳动关系领域、集体协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将得到更加积极有效的解决,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夯实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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