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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引领 源头下好科技进步“先手棋”
2022-09-28 20:18  来源:人民与权力  作者:丁治轩

9月27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中,委员们一致认为,此次条例修订进一步突出了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从提高创新能力上发力,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为我省集中力量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打造创新发展新高地注入了强劲动力。

提炼总结

固化江苏科技发展经验成果

“十三五”以来,我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先后出台“科技创新40条”、“科技改革30条”等政策文件,在扩大科研自主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推出一批突破性的改革举措,有效促进原创成果不断涌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通过运用“揭榜挂帅”等新的科研攻关组织方式,对需要重点突破的技术方向进行合力攻坚,一批技术已取得阶段性突破。对这些实践检验且有显著成效的经验做法,省人大常委会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及时总结提炼、吸收转化,以确保未来一段时期江苏科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法可依。条例围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一步明确科技进步工作指导思想,在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优化区域创新布局、强化企业主体地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创新活力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樊金龙指出,条例的修订要在总结既往经验的基础上,以解决我省科技进步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重要任务,做到精准聚焦、靶向发力。要继续发挥好江苏产业研究院这一科技改革“试验田”作用,深入推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以《条例》的出台支持和改进完善相关政策,为江苏科技进步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以人为本

激发科技人员干事创业活力

人才是科技进步的核心推动力量。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加快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全力打造人才发展现代化先行区”的新要求。此次条例修订从科技人员的培养、引进、使用、激励、评价、保障和尽职免责等方面予以规定。首先是明确优先支持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跨行业和部门的研究队伍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互聘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其次是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或离岗创新创业。最后是建立尽职免责制度,规定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项目管理部门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这些内容的完善,使科研人员专注科研、聚焦主业的期盼在法律层面得到了保障。省妇联主席朱劲松委员认为,条例更加注重对科学技术人员的关心保障,明确了应该享有的权益。考虑到目前国家在生育政策方面做了一些调整,她建议在条例修订中从社会责任角度出发,为女性科技工作者提供一些补充性的制度保障,适当增加与女性科技工作者权益有关内容。

加强监管

构建科技进步服务保障体系

在审议过程中,不少委员提出要加大科研投资运用和对科研资金的监督管理,减少资金使用中存在的统筹性不足、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记者关注到,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新增“监督管理”一章,专门规范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行为。对于投资保障有关方面,条例补充和细化了国家最新政策精神。一是建立投入增长机制。明确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二是规定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者风险投资资金。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担保和保险业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四是建立政府首购首用制度。要求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五是鼓励设立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六是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重要科研机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秋林认为,要以条例修订为新起点,引导各部门在科技投入中集中力量办大事,进一步加强资金整合,有针对性的对重点科研项目定向投入资金,同时明确省级与地方投资比例,促进科技项目快速推动,实实在在地为科研企业解决好资金保障这一个根本问题。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此次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一步健全了我省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了科技创新体系,破除了科技创新障碍因素,将更好地为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江苏科技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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