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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防治船舶污染 共护长江生态
2022-11-22 20:10  来源:人民与权力  作者:盛建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1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与初次审议相比,草案修改稿更加注重与上位法衔接,并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区域协同机制。

法规衔接 加大船舶污染防治支持力度

《长江保护法》规定,省政府应专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为加大对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草案修改稿依据上位法要求,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范围”。

为同《长江保护法》关于船舶运输、装卸固体废物的规定保持一致,草案修改稿明确,“船舶运输、装卸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向水体、滩地和岸坡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陆永泉说,随着“长江大保护”战略的深入实施,江苏及时对接上位法,将船舶污染防治“江苏模式”固化为法规制度,有助于更好适应当前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新形势新任务,守护长江生态。

地区协同 推进区域污染防治一体化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建筑垃圾通过船舶运输的情况,草案修改稿规定,“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的联防联控”,通过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联合治理,严厉打击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污染长江的行为。

基于长江流域性特点,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也需区域间加强协同、高效协作,推进区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经与上海市、安徽省人大相关委员会研究,草案修改稿要求,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本省长江水域相邻省(市)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

长江船舶污染具有隐蔽性、链条长、移动性等特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联防联控、区域协同尤为重要,届时以条例出台为契机,进一步抓好联合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

空间共治 促进天更蓝水更清同步提升

在船舶水污染防治方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曾提出要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送交要求,切实推动解决船舶污染物送交、监管难的问题。对此,草案修改稿作出回应: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时提供电子或者纸质接收单证;规定码头、装卸站、内河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的要求,先送交污染物再装卸作业;对于内河船舶无需送交污染物的,应当主动向码头、装卸站出示接收单证或者说明情况。对于拒不送交船舶污染物或者送交的船舶污染物数量明显异常的,码头、装卸站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在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草案修改稿充分采纳各方建议,进一步规定“船舶应当加强主机、辅机设备维修保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油。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且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并明确船舶可以通过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者采用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长江江苏段危化品运输船只多、运输量大。一旦发生事故,会对水体以及大气造成严重污染。”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主任汪泉建议,届时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条例规定,加强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更加严格要求应对危化品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危化品运输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长江江苏段素有“钻石航道”之称,拥有8个沿江亿吨级大港,年进出港船舶超过300万艘次,年货运量约占长江全线七成,因此,治污防污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久久为功。相信随着法规的通过和实施,未来长江全线船舶污染物将实现来源可溯、去向可寻、过程可控、数据共享,“母亲河”的绿色生态也将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摄影: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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