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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法治之力 筑平安之基
2023-05-29 20:16  作者:杨昕晨

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14年制定出台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是全国唯一的省级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性法规,在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修订适逢其时、符合实际,是贯彻上位法等新规定、总结江苏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实践成果的需要,也是促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下好制度支持“先手棋”

江苏作为全国首批启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在册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居全国前列,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1%以下的较低水平。

立足“小切口”,做足“小快灵”,是地方立法的新探索新趋势。有的委员认为,对地方性法规在贯彻落实上位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从“小切口”加以解决,条例在修改完善过程中应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江苏好的经验做法,通过将这些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做法纳入条例内容,并上升到法规层面。

“江苏实践走在前、立法走在前,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陈志红认为,条例的定位是工作程序和工作保障的规范,一方面要吸收好的经验制度,另一方面要在上位法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和细化。

据了解,修订草案深入贯彻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原则,总结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依法对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了细化补充,如在精准矫正、损害修复、女性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权益保护、心理矫治、法律服务等方面都作出详细规定,增强了制度保障和刚性约束。

打好规范化建设“组合拳”

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对于推动形成多元共建、多方协同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具有重要作用。修订草案明确,社区矫正工作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书面委托承担相关工作;强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明确将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配置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相结合……

会上,不少委员表示条例修订草案应明确“矫正对象”的内涵,明确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谁。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万力建议,要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原则、对矫正对象权利保护等内容。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委员李向阳认为,地方立法应当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建议对“针对社区矫正不同阶段,采取多种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矫正教育”等内容进行具体化。

打好精细化建设“主动仗”

条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相应的保障监督举措。修订草案针对制约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场所、经费等突出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建立沟通协调和协同配合机制,对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依法依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以及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等提出要求,切实增强了政策衔接和支撑保障。

修订草案还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内容,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也对内部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作了具体规定,有利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规、透明公开。为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方依法履行职责,条例修订草案对相关主体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相信条例修订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将有力推动全省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江苏法治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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