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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6-07-29 18:22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员会

  6月下旬,我委邀请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农委和外事委负责同志,就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情况开展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和省高院、省检察院等9个部门关于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情况的汇报,赴南京、泰州和淮安3市听取了当地政府关于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查看了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建设工程。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其余10市人大常委会配合开展了检查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省贯彻实施环保法的基本情况 

  自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普遍开展了深入学习、全面贯彻的活动,省环保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实施新环保法为契机,以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为抓手,改进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手段,推动公众参与和规范信息公开,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实现了全省经济持续发展、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各类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量持续回落的良好趋势,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一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省人大、省政府部署全省组织收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与环保部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分管领导对全省学习贯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级政府层层召开专门部署会。常州市委、南通市人大、镇江市政府等市领导班子安排学习新环保法专题讲座,带头学法、用法。二是强化环保教育。省环保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环保法实施后33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例,以案说法,增强教育效果。各地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守法的浓厚氛围。以环保督察专项活动为牵引,开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点排污行业、环保检测岗位人员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技能培训。如,淮安市通过“环保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引导各企业在环保事业上争做表率;泰州市通过组织宣讲团,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业法人代表、在校学生、社会公众等开展宣讲活动;不少市都将生态保护与建设内容列入市、县、乡党校培训课程,切实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全省环保系统共举办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化工园区及企业环保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培训班23期,培训学员5000余名。三是普及环保知识。各地不断加大环境科普基础投入,实施环保公益资助项目,有效发挥网络、微博、微信、短信平台等新媒体作用,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公众参与意识明显提高。 

  (二)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是建立领导机构。省委省政府成立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部署、指导、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形成省市县上下联动、各部门协同推进、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二是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行动方案》等文件,全省各地也都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三是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实行党政同责,终身追究,建立网格化环境质量体系,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认真落实“五项制度”新要求。一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新要求。明确要求未依法进行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同时开展区域发展战略环评试点工作,严守空间、总量、准入“三条红线”,明确生态保护、行业准入、流域布局、城市扩展边界、城市空间布局、城市基础设施等六条底线,配置区域、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优化我省产业布局。连云港市开展试点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对环评批复满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督促园区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未按规定开展跟踪环评的园区,暂停受理该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环评。目前,我省国家级及省级开发区共131家。2015年完成国家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15家,93家省级开发区中已有90家完成规划环评工作,45家省级开发区完成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二是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核定试行办法》,完成了对重点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和许可证发放工作,全省累计共有5万多家企业领取了排污许可证。三是严格实施总量控制制度。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为2.5%2%3%5%,经环保部核算,实现削减比例为4.13%3.43%7.7%13.38%,分别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65%172%257%268%。四是实现环境监测网络全覆盖。优化调整全省环境监测网络,增加布设全省土壤、近岸海域、地表水等监测点位,共布设地表水省控断面664个,地下水省控点位129个,近岸海域省控监测点位31个,土壤国控点位1687个,在原有136个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基础上,在每个省辖市又布设了两个省级质控站,各市县也增加布设本地空气监测点,初步形成要素全覆盖的环境监测网络。2015年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97.31%,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为92.5%,企业自行监测公布率达到94.86%,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率99.1%,达到国家考核要求。五是规范环境信息公开。江苏环保网在显著位置,把行政权力清单、审批清单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增加污染源环境监管栏目,尤其是抓住环保工作特点和群众关心的环保问题,着重加大环境质量信息、环保审批信息、环境监管信息的公开力度。 

  (四)切实开展“三大污染”治理行动。一是着力落实“大气十条”措施。2013年出台《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来,截止今年6月,全省火电超低排放改造机组已占四成,整治燃煤锅炉12890台,完成五大行业限期治理,全部淘汰2005年之前注册的黄标车,车用汽柴油全部升级到国V标准;秸秆火点下降到有考核记录以来的最低值。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应急管控措施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并务实转化了一批长效机制。二是着力落实“水十条”措施。2015年底,省政府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方案》,将“河长制”延伸拓展为“断面长”负责制,太湖流域连续8年实现“两个确保”,长江、淮河流域治污考核成绩居全国前列,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工作基本完成,第一轮313条城市黑臭河道整治取得积极成效,近岸海域防治工作得到有力加强。制定实施化工园区环境保护规范,对沿海15个化工园区连续开展专项整治,停产或限期治理企业596家,90%的企业实现废水明管输送。三是加紧编制“土十条”措施。详查重金属污染状况,开展涉铅涉汞和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开展典型区域土壤监测,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开展污染场地监管修复试点;建成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危废转移网上报告制度,危废安全处置能力提高到每年810万吨。 

  (五)运用新手段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一是采取最严厉的督办措施。省政府要求各地把环保大检查和实施新环保法结合起来,严惩违法行为。对新法实施进展缓慢、环境问题较多但处罚案件较少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办。对62个市县开展环境监察督察,约谈环境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领导178人次,对141个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二是增加执法频次。省政府多次部署开展环保大检查工作。5月份对沿海15个化工园区进行飞行检查,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偷排直排、数据造假等恶意违法行为。2015年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60.9万人次,现场检查企业23.6万厂次,发现各类环境违法问题45185个,做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8033件,处罚金额近4.2亿元。三是加强环境司法联动。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和环保厅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全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检测鉴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境保护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试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15年,全省公安部门立案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7件,同比上升49%,抓获犯罪嫌疑人425人,其中环保部门移送168件。积极开展环保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4件。2016年上半年,共受理10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对照法律的规定、中央的要求、人民的期盼,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是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全省13个省辖市年均空气质量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对照国务院《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到2017年实现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0%的目标要求,任务十分艰巨。全省地表水环境监测表明,水体水质劣IV类断面的比例仍大于符合III类断面的比例,表明大部分地表水不能饮用。从各地检查反映的情况看,河道污染向流域污染扩散的趋势明显。土壤污染防治总体滞后,并且治理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二是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全省产业结构偏重,14类重污染行业工业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比重60%左右;能源结构单一,仍以化石燃料为主,全省煤炭消费总量达3亿吨左右。据省环境质量公报,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中,工业排放占95%;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中,工业排放占70.6%,机动车排放占28.5%,全省烟尘排放总量中,工业排放占93.4%。三是执法监管工作仍需加强。环保执法工作各地开展不平衡,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仍然存在,环保自身能力建设仍显薄弱,环境执法人员数量、专业能力,与污染企业数量、监控任务和执法要求相比,仍然是块“短板”。一些地区反映,基层执法部门协同执法的合力尚未形成,存在职责不清、不愿担当、被动应付、推卸责任等问题。一些地区的排污企业治理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环保投入不足,治理设施不健全、运行不正常,偷排、超排问题仍有发生。四是法律法规政策不配套不健全。环保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其全面实施还需一些单项专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标准的配合施行,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环评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都亟待修订,还有土壤污染防治法、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尚未为空白,国家排污许可条例也未出台。 

  三、主要建议 

  “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实施不久,新旧环保理念、原则、政策、机制和措施尚在“磨合”中,结合我省该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 

  1.尽快实施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专题报告制度。新环保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这一表述是作为地方政府的行政责任要求提出来的,但实际工作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议程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确定的。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如果地方人大未安排,该项报告制度政府难以主动实施,目前我省各市县基本未实施这一制度。为此建议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环保专题报告后,作出相关决定,要求各市县区人大尽快实施这一制度。同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每年3月份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环保工作专题报告。 

  2.加快我省环保立法进程。将修订《江苏省环保条例》、《江苏省洪泽湖水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水环境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尽快启动修订环保条例工作。 

  3.进一步完善环保目标责任制。按照新环保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污染单位的治理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责任、司法机关的环境司法责任,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4.加大环境保护治理的投入。对处于工业化中后期的江苏来说,没有环保投入的增长,就没有环境质量的改善。新环保法从五个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加大财政资金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建议各级政府将环境保护投入增长与地区生产总值和可支配财政收入的增长挂钩,动态进行考核。同时督促企业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增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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