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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6-07-25 10:37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16725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司法鉴定作为解决证据问题的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已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道重要屏障。司法鉴定意见的正确与否,对法院认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案件性质、当事人责任,以及作出正确的裁决和处理具有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2004年,党中央提出了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由于《决定》内容侧重于原则性规定,随着形势的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司法鉴定事业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在日常监督和执业中,在人员准入和培训、内部管理、质量控制、监督查处等方面积极探索,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制定我省条例对国家法律予以细化,总结提升我省管理经验,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多次与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召开了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质监等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的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蒋宏坤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到省内外开展调研,实地考察了司法鉴定机构工作运行情况,听取了相关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意见和建议。我委对《条例(草案)》的篇章结构、主要内容等多次提出建议并被采纳。我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吸纳了近年来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与上位法不抵触,具体条款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和社会诉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具备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础条件。

  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我委提出如下建议:

  一、《条例(草案)》第七条赋予了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权,但表述过于原则,建议在后续条文中增加相应细化内容,完善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

  二、《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二款,对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未经登记即编入名册,建议斟酌。

  三、《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条件作了规定。在调研中,普遍反映当前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核要求不高,造成了后期机构执业规范化程度、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影响司法鉴定质量。建议《条例(草案)》予以斟酌。

  四、《条例(草案)》第五章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处罚力度过轻。其中第四十五条第四款,“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已严重损害了司法鉴定在服务诉讼活动、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作用,建议依照《决定》的立法精神斟酌修改。同时,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个别行为缺少相应的罚则,如《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个别义务无对应罚则,建议梳理修改。

  此外,《条例(草案)》的一些条文和文字表述需要进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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