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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03-20 14:18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19年5月)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为配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4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率领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法院相关人员赴市县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召开座谈会听取了苏州、扬州市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和工信、人社、住建、国资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工商联、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以及部分基层法院的意见建议。在苏州专门召开了部分企业、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调研组一行还到吴中区法院、科沃斯机器人有限公司、新大洋造船有限公司、扬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相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保护各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各类商事纠纷,不断提升商事审判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主动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全省各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为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高对商事审判工作的思想认识,把商事审判工作作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具体行动。省法院结合工作实际,专门出台《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从司法理念、产权司法保护、创新权益司法保护、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市场公平竞争、破产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等9个方面,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措施,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省和设区市两级法院均出台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意见,主动回应市场需求,指明裁判价值导向。基层法院也加强探索,不断创新,制定出台依法服务和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明确责任部门、工作思路和服务举措,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全力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扬州市高邮法院出台《高邮法院建立完善“六权”司法保护机制 依法为企业家撑腰打气实施意见》,并选派48名干警进驻78家企业,为企业提供法治服务,受到企业充分肯定。
  (二)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利益。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商事裁判的规则引领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坚持交易安全优先保护导向,制定《关于建立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体系的工作方案》,依法审理每一起涉产权纠纷案件,形成依法保护、配合有序、运行顺畅的产权保护格局。二是坚持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合理把握司法介入的程度,妥善审理各类公司治理纠纷案件,加强诉讼调解,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管理。三是坚持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合理判断各类合同交易特别是新型交易模式的合同效力,依法制裁失信行为,维护交易安全。四是坚持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依法处理各类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服务创新发展驱动。在南京、苏州设立跨区划管辖的知识产权法庭,集中优势审判资源,跨区域管辖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提升了审判专业程度和质量效率。2018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938件,审结16926件。五是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的价值取向,审慎稳妥地办理互联网金融、电商、共享经济等涉互联网诉讼案件,规范互联网从业者经营行为,保护互联网从业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三)加强重点领域审判工作。围绕中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大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金融、破产等领域商事审判工作。一是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发挥司法规范金融行为、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作用,认真办理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等案件。加强对新类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应对,依法妥善审理涉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引导互联网金融合法合规发展。部分设区市法院通过设立金融纠纷巡回法庭,实现金融纠纷巡回审判与诉讼调解的有序衔接,促进金融纠纷的高效化解。二是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综合运用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手段,引导产能落后、经营困难的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对于有价值、有可能进行挽救的企业,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帮助企业进行重组、恢复经营。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破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设立破产人管理协会和互助基金。2018年,全省法院新收企业破产案件2492件,其中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的案件1078件;审结各类企业破产案件2208件。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在政府支持下依法审理大洋造船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引入投资22.86亿元,助力企业重整再生,4000余名员工重新上岗。三是加强涉企环资案件审判工作。妥善处理涉企环境侵权纠纷,打击环境违法侵权行为,重点惩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非法倾倒垃圾、非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
  (四)不断创新商事审判机制。全省法院加大探索力度,积极创新商事审判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商事审判工作新机制。一是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苏州市法院制定出台《商事案件分类定级管理办法(试行)》,对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分类定级管理,提高审限管理效能。二是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定岗负责联系指导基层法院等制度,强化业务指导,提升审判质效。省法院通过编发各类合同、保险、借贷、房地产、破产类案审理指南,指引全省法院妥善审理相关纠纷,出台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集中回答商事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指导全省法院妥善审理各类商事案件。三是建立相关专业审判庭,实现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省法院先后设立金融、破产、知识产权、涉外商事、环境资源等专业审判庭。各市县法院也根据工作实际设立了相关专业审判庭。今年2月,中央编办批复同意设立南京海事法院,这也是我省第一个专门的海事法院。四是深入推进联合惩戒,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主体的守约意识及合同履约率。扬州市法院通过相关工作,警示债权人强化交易相对方信用管理的作用。五是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推进“以保全促执行”,降低企业维权成本,2018年诉讼保全到位金额1326亿元。强调推进“执转破”工作,努力盘活资金,挽救濒临停产企业。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创造了执转破“吴江经验”,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并入选全国法院司法改革案例。
  (五)努力提升队伍能力素质。全省法院认真做好商事审判领域员额法官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商事审判工作培训班、开展视频培训、举办商事主题法官论坛、组织与相关单位交流研讨等方式,帮助商事法官不断提高商事审判工作能力。针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不断进入商事审判领域,审判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通过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邀请相关行业组织和专家授课等方式,及时组织对商事法官进行培训,补充更新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提高商事法官办理新型案件、复杂案件的能力。通过检查考核、业务练兵等方式,督促商事法官加强审判业务学习,及时更新审判专业知识,提升审判业务素质、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水平。省法院有多名商事法官被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部分市县法院注重加强商事审判团队建设,创新团队工作模式,形成团队间的良性竞争机制和团队内部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商事审判能力。苏州姑苏区法院探索建立4个业务团队,3个团队负责日常商事案件审理工作,1个团队专门负责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既保障商事审判的专业化,也使破产案件的处理向专业化发展,提升商事案件办理水平。
  二、当前我省商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同时在调研中也发现,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与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规范司法能力有待增强。一是法律适用不够统一。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深度不够,对契约、诚信、公平等原则把握准度不够,在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上,存在着裁判标准不统一、法律适用机械化等问题,有时出现类案不同判的情况,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二是司法行为不够规范。有些法院在商事案件办理中,司法规范化水平不高,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等环节,存在立案不合规、程序不公正、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有些商事法官责任心不够、规范司法意识不强,一些案件出现主文表述不清、数额计算错误、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三是审判管理不够有力。对审判人员宣传教育不到位,部分审判人员自我管理意识不强,再加上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力度不够,影响了审判质效,长期未结案、发改案件多等问题依然存在。
  (二)诉讼服务水平仍需提高。尽管各地法院都建设了诉讼服务中心,采取了一站式服务等措施,为群众提供立案、导诉、咨询等服务,但在诉讼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服务的精细化、人性化方面还有需要提高的地方。比如,调研中有群众反映,有些法院受理立案的窗口较少,到法院办理立案耗时费力,申请立案的群众经常需要排队等候很长时间,有的法院离道路近,有时队伍甚至会排到路上,既影响群众情绪,也影响交通安全。又如,有企业反映,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调查财产信息申请,经常是没有回音。另外,商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时,二审立案时间普遍较长,加重企业负担。再如,有律师反映,有些诉讼程序,开庭前法官助理组织走一遍,开庭后法官又要走一遍,浪费了时间,当事人也不理解,并且还反映联系法官渠道不够畅通。
  (三)审判工作难度不断加大。商事案件涉及面广,案件量大,新类型多,办理难度比较大,比如合同认定难、调查取证难等,制约了商事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了商事审判工作的进行。比如,在金融审判方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多发,法院办案压力很大,其中有些属于恐慌性诉讼,一家银行起诉某个企业,其他银行也纷纷起诉,由此引发合同尚未到期便起诉、部分标的被多轮查封等问题。有些是在网上订立合同,引发诉讼后面临着电子证据取证难、异地执行难等问题。在破产审判方面,由于破产案件比较复杂,破产资产变现难,破产债权追讨难,企业职工安置难,而且企业破产涉及社会稳定、税务处理、工商注销等一系列问题,但有时法院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信息互通不畅,影响案件的顺利进行。在涉公司法案件方面,由于公司数量的大幅增加,同时带来涉公司法的纠纷也相应增多,公司增资减资、设立分立等一些类型比较特殊的案件越来越多,给商事审判工作带来许多新的挑战。
  (四)法院作风建设需要加强。有些法院服务企业、服务大局的措施不多、针对性不强;有些法院虽然出台了一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发展的意见,但落实得不积极、不到位。有些商事法官服务发展的意识不强,存在着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问题,对商事审判的法律效果比较重视,但对办案的方式方法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考虑不够。有些商事法官审判业务能力还需要不断提升,在应对、处理商事领域新型疑难案件方面能力不足、办法不多。甚至有极少数商事法官廉洁司法意识不强,在办案过程中谋取个人私利,损害群众利益。此外,在商事纠纷数量越来越大,商事案件类型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也随之越来越突出,商事法官办案压力普遍非常大。
  三、进一步推进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几点建议
  商事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保障民生,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创新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推动我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有效开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中央和省委对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权益,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发展高度重视。全省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商事审判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大商事观念,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营造有利于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全面维护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力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行为,为企业依法经营创造良好治安环境,同时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增强司法为民、服务发展意识,经常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能力和水平,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质量,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对于各级法院已经出台的各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要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落到实处,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得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妥善办理金融案件,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办理金融案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企业发展和实体经济的振兴提供有力的支撑。一是提升金融纠纷审判效率。依法保护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准确识别和认定金融违规行为。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推进金融不良债权处置。严厉惩治证券犯罪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二是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增强识别风险、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金融风险信息报送、风险预警、联防共治等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传导和扩大。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诈骗。把握好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之间罪与非罪的界限,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妥善审理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甄别惩处虚假诉讼案件,严惩企业恶意逃债行为,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四是助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运用金融审判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功能,依法帮助民营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振兴实体经济助力。
  (三)扎实开展破产审判,着力推动资源优化配置。破产审判是解决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法治途径。全省各级法院要围绕大局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是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明确破产程序中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有效形成破产工作的合力,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统筹解决破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更好维护债权人、相关主体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推动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对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企业,在尊重权利主体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重组整合等方式进行拯救,帮助企业压缩和合并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和转型升级。三是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力度。完善和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处置“僵尸企业”,提高依法清理“僵尸企业”的审判效率,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四是积极推进破产管理人工作。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探索在省级层面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推动尚未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地方尽早成立协会组织,推进破产管理人工作的规范化、市场化。
  (四)不断强化产权保护,着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产权进行严格保护,可以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一是平等全面保护企业产权。加强商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审判工作,依法打击侵犯国有、集体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增强企业信心。二是审慎稳妥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审慎和善意处理相关案件,防止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要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经营的财产、个人财产和法人财产,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三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把法院依职权审查核实证据与当事人举证结合起来,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分配等证据规则,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贯彻损失填平原则,充分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害,同时重视提高侵权人的侵权代价,预防并制裁不法行为。四是切实保障实现胜诉权益。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行动成果,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有效保障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实现,让胜诉企业拿到“真金白银”。
  (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商事审判水平。以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不断加强商事审判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商事审判水平不断提升。一是提升商事审判质效。不断创新商事审判工作机制,推行商事案件审理程序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依法及时审理判决,对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优化庭审方式、裁判文书改革等途径,努力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强化商事审判管理。推进商事审判目标管理和流程管理,开展商事案件质量评查和情况通报,不断提高商事案件庭审和裁判文书的质量,促进商事审判规范化,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商事案例指导制度建设,强化专业法官会议指导和监督职能,推动裁判标准与尺度的统一。三是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扎实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保障商事主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是加强对商事审判队伍的教育培训。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引导商事审判队伍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廉洁意识,自觉做到公正司法、秉公办案。加大培训力度,增强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商事法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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