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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1-10-20 18: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为配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多次与省法院沟通联系,并专门赴省法院了解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对接相关准备工作,8月下旬在南京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等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并在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进行了实地调研,9月中旬会同相关单位赴南通如皋市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如皋市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局以及长航公安南通分局、泰兴法院、江都区检察院等单位工作情况介绍,并在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和生态修复基地实地调研,深入了解我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和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等方面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主要成效

近来年,全省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遵循绿色发展理念,不断深化对环境资源审判规律的认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系统提升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效,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深化改革探索,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以生态功能区划分为基础,建立起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为支撑的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实行全流域系统保护、跨区划集中管辖,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统一实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和协同保护,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有效提升。全面建立三审合一机制。将涉及环境资源方面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集中归由一个审判部门或者审判组织负责审理,通过案件的集中、人员的集中,实现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化审理,提高案件审判效率,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效果。建立健全专门化审判配套机制。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制度,聘请76位包括两院院士和国内著名学者在内、涵盖环境资源自然科学、环境资源法学等方面的环境技术专家和法学专家,作为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成员,构建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的专家辅助平台。同时,还建立了专家陪审员制度、专家证人制度、法庭技术专家制度和专家会议制度。

(二)自觉服务大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准确把握职能定位,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积极促进区域环境一体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实施,坚持依法严惩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破坏长江资源犯罪,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安全。2019年,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理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是自2016年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鳗鱼苗“全链条”打击的案件。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围绕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坚持保护优先,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方式,加大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审理力度,为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司法保障,促进环境整体改善。江阴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件,法院引导当事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使企业投入500多万元升级改造治污设备。依法惩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依法惩治野生动植物非法贩运与贸易,依法审理涉濒危物种、生态破坏等相关案件,加强对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司法保护,维护生态安全。2020年,全省法院共有98件案件适用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非法收购、出售鹦鹉、陆龟、蜥蜴、玳瑁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案件作出判决。积极为大运河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强化对涉及大运河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文化遗产、遗址遗存保护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指导,依法打击涉大运河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姑苏法院与京杭大运河(苏州段)流经及沿线的其他5家基层法院签署《大运河(苏州段)保护司法协作协议》,共建审执协作机制,共筑大运河保护司法屏障。

(三)创新工作举措,环境资源案件审执质效不断提升。确立系统保护裁判原则。坚持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树立恢复性司法、预防性司法理念,探索形成全域修复、综合考虑生态要素等裁判原则,将恢复性司法与专业化审判相结合,注重将修复行为、修复效果作为办案重要因素。在审理盗伐林木案件中,考虑林木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等生态功能,除判决赔偿木材损失外,还要求行为人补种并养护相关树木;在审理非法狩猎案件中,考虑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生态功能,除依法判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求行为人开展护林护鸟服务活动并广泛宣传教育。积极适用严格的裁判规则。确立惩罚性赔偿、全链条追责裁判规则和损失整体性认定规则,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违法成本。省法院审理的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的裁判规则,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产生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和社会反响。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探索采用“技改抵扣”方式,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赔偿资金,引导、支持企业引进先进工艺设备,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探索“分期付款”裁判执行方式,允许企业根据经营实际和修复需要,分期支付赔偿款,既保障法律责任落实,又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首创异地补植、劳务代偿等方式,探索环境资源案件“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新机制,各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司法修复基地20余个,推动加强重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及全流域要素一体化保护。连云港中院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设立全国首个海洋牧场环境司法执行基地,为海洋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增添新的动力。

(四)主动协调联络,环境资源审判内外协作不断加强。建立内部协作机制。制定《关于建立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审判工作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就全省环境资源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事项建立协作机制,努力构建跨行政区划专门环境资源法庭承担集中管辖审判职责、非集中管辖法院密切配合支持的环境资源一体化审判格局。加强司法执法联动互动。妥善审理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支持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引导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加强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与执法之间的衔接、联动制度。南京玄武法院与鼓楼区检察院等部门签署《滨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合作框架协议》,东台法院联合自然资源与规划、农业农村等八部门签署《条子泥候鸟迁徙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协作协议》,努力实现生态环境的系统治理和保护。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案件实行全过程公开、全环节开放,让公众了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引导公众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环保活动。泰州中院审理的省政府诉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强化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公信力,入选“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二、存在的问题困难

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特别是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环境资源审判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一是环境资源领域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比较明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越来越关注环境资源问题,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环境资源纠纷数量逐步增加,近年来通过环境司法改革,以诉讼形式解决纠纷的数量有很大增长,但相比来看公众更多的还是以来信来访的形式寻求解决,环境资源审判对解决环境资源矛盾纠纷的贡献度还需要不断提升。二是环境资源审判的惩戒救济功能需要进一步强化。环境资源诉讼中鉴定时间长、收费高、机构少等问题依然突出,审判工作有时过于依赖鉴定手段,制约了对污染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及时追究、全面追究。由于诉讼能力、证据等因素的影响,有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获得的赔偿较少。三是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使用路径不畅、使用效率不高。有些案件中受损环境无法进行修复或者已自然恢复,因而没有特定的修复对象,判决侵害人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交给谁、由谁用、怎么使用、如何监管等,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大量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积压,未能及时用于环境修复。

(二)环境资源审判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管辖区域划分不够均衡。在现行的“9+1”机制下,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组建的环境资源法庭实现了与行政区划的适度分离,但在管辖区域的划分上存在不均衡的问题,如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范围涵盖21个县(市、区),涉及3个设区的市,而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仅管辖4个县(市、区)。其中管辖范围面积过大的法庭,对管辖区域内各个市县的多元多样司法需求,难以有效顾及。二是审判管理体系不够顺畅。从日常管理方面看,9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分别设在9家基层法院,属于这些基层法院的内设机构,因此,这些法庭分别受相应中级法院的法律监督。但从案件审理角度看,不服各生态功能区法庭判决的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是在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因而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和各生态功能区法庭也存在法律监督关系。这样,“9+1”审判机制和传统审判机制在法律监督问题上出现不合拍现象,需要加以理顺。三是有些专业化审判规则不够明确。环境资源案件复杂专业,审判工作中相关规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如在环境污染的责任认定上,在明确了污染者担责的前提下,是否还需要追究与污染有关但未直接实施污染行为的单位、人员的责任;在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案件中,污染虽发生在一地,但污染物已经扩散,影响超越了污染地,此时赔偿金的拨付范围和替代性修复的项目选址如何确定,这些都需要相应的规则予以规制。

(三)环境资源审判外部支持联动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一是有些地方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对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认识还不到位,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乃至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有抵触情绪,环境资源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有时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和阻碍,一些环境资源法庭在受理、审理涉及重点企业的案件时存在顾虑。二是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可能会存在差异,对证据、执法标准的把握也会有所不同,在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情况下,环境资源法庭要与不同地方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沟通,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标准,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虽然各生态功能区法庭与管辖区域内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一些协作联动方面的制度,但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协作配合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不少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执行效果不明显。三是由于公益诉讼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法检两家在环境资源等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程序上还存在一些不一致、不衔接的地方,而且检察机关在环境资源案件的办理上没有建立集中管辖制度,环境资源法庭要对应管辖区域内多个检察机关,在办理提押、取保候审等工作时存在不少困难,和检察机关在共同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四)环境资源审判队伍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强、利益冲突大、社会影响广,需要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审判队伍,目前我省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需要,有待进一步提升。根据调研的情况,影响审判队伍素质的因素主要有:一是环境资源问题本身十分复杂,相关矛盾纠纷形式多样,加之环境资源审判实行三审合一,需要审判人员熟悉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在此基础上还需要遵循环境子元素审判基本规律,现阶段的环境资源审判人员主要是从不同审判条线调配而来,往往存在环境资源审判系统化专门化思维和训练缺乏、知识结构和储备不足、审判经验积累不够的问题。二是由于环境资源案件在法院所有类型案件之中占比较小,部分环境资源法庭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同时,还承担其他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环境资源法官的很多精力和时间需要投入到非环境资源类案件办理中,不利于法官环境资源审判专业能力的提升。三是环境资源法庭的建设不到位、保障不足,除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外,9家生态功能区法庭的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尚未到位,大多数法庭还是通过挂靠基层人民法庭或者挂靠其他业务审判庭的方式来办案,有些环境资源法庭连正式机构都还没有组建,影响了审判队伍建设。

三、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几点建议

环境资源审判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更好地推进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充分认识保护环境资源、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积极支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省法院要紧紧围绕中心和大局,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和期待,找准工作的结合点、着力点,采取更加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大力保护环境资源,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绿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扎实开展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普法工作,普及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及时发布案件审理执行信息,提升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引导公众支持、参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要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运用“9+1”审判机制三审合一优势,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长江大保护、推进乡村振兴以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威慑功能,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非法排污、非法采砂、盗伐林木等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特别是在长江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功能,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等原则,加强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保障受害人获得相应赔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支持监督功能,促进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认真履行环境资源保护监管职责,及时查处环境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探索创新力度,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要结合各生态环境功能区法庭的自身建设情况、案件受理审理情况、环境司法职能履职情况,根据实践需要、便民需求,考虑案件均衡程度,进一步动态调整管辖区域、优化管辖布局,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审判“9+1”体系优势。积极推动设立环境资源专门法院,努力构建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理念、审判规则和审判团队在内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完备、制度机制完善、人员配备充足、工作经费充实,进一步保障环境资源案件受理、审判人员、审理机构的集中和审判体系的相对独立。建立健全管辖法院与非管辖法院之间的衔接机制,调动非管辖法院协调配合的积极性,建立涵盖生态功能区法庭的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共享平台,打破审判信息壁垒,实现各地、各级法院对环境资源审判案件信息的及时、充分共享,形成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大机制。深化对环境资源审判规律的认识,及时总结提炼法律适用规则和程序规则,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起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审判规则,努力实现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有效衔接。

(四)推进司法执法协作联动,有效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要坚持系统治理,主动把环境资源审判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推进建立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外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方面的协作,尤其在打击涉及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刑事犯罪以及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方面,建立健全案件办理衔接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高效进行。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体系的协同配合,探索构建环境执法司法联动互动平台,相互发出风险预警、提出意见建议,共享办案指南、会议纪要、典型案件等信息,明确裁判尺度,推动行政执法和司法标准的统一,共同提高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水平。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充分运用多方力量,推动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实现多元化解。

(五)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加强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和廉政能力建设,树牢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通过开展调查研究、起草指导性文件、组织审判业务和技术知识培训、加强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单位的交流合作等方式,培养一批具有深厚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审判人员。进一步整合环境资源审判资源,推动环境资源审判队伍集成化发展,着力构建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专业能力,打造适应归口审理模式需要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选定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辅助人员,形成由法官行使司法裁判权、专家辅助人员提供环境资源专业技术调查、评估、鉴定等方面支持的审判模式,促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的交流,实现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良性互动,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促进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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