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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1-12-22 17:02  来源:江苏人大网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授权试点的决定。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试点情况,作出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国家立法上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为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推动相关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列入今年监督工作计划。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部署安排,监察司法委加强与省检察院的沟通联系,了解全省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对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6月中旬,与省检察院赴张家港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实地察看执法办案中心,观摩认罪认罚案件庭审,了解制度落实情况,听取相关办案单位意见建议;10月下旬,赴南通、无锡开展调研,听取省检察院和市县检察、公安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介绍,听取律师、企业、学校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在海安市检察院、海安市政法一体化执法办案中心、江阴市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中心、无锡市检察院实地调研,深入了解我省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成效及做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相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统筹推进,与其他办案机关一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规范有效实施。

(一)积极依法适用,制度效能逐步显现。近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案件办理中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取得良好成效。2019年1月至今年9月,共审结处理一审公诉案件335025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278381人,适用率为83.1%。与2019年相比,今年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提升约24个百分点,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提升约85个百分点,速裁适用率提升约17个百分点,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下降约3个百分点。一是有效促进准确及时惩罚犯罪。通过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和解释,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更加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吴中区检察院在办理中央督导组高度关注的徐某某等人涉黑案时,持续开展教育转化,促使除首要分子之外的14人均认罪认罚,并在庭审中指证拒不认罪的首要分子,起到良好的打击犯罪效果。二是有效增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悔罪或者经过教育感化后认罪,可以得到从宽从轻处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因此得到相对不起诉处理,减少了社会对立面;另一方面通过将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努力弥补被害方身心和财产所遭受的损害,缓和、化解了社会矛盾。三是有效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检察机关审查环节的流程、文书得到简化和集中,基层检察院、法院对宣读起诉书、列举证据、法庭辩论、宣判以及送达等环节进行优化,庭审时间大幅缩短,办案效率明显提升。调研组在江阴旁听法庭审理一起电信诈骗认罪认罚案件,从开庭到判决整个过程不到10分钟。

(二)完善制度机制,保障规范有序实施。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领会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精神,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努力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有序实施提供保障和支持。省检察院主动向省委汇报,积极争取支持,推动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情况纳入省委绩效考核项目,并制定出台系列文件,为全省检察机关落实制度作出规范、提供指引、明确要求。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及时制定出台贯彻落实配套措施,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速裁程序适用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与业务应用系统的协调运行等方面,对落实好制度作出安排。制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阶段、范围、原则,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等环节的工作进行细化,就认罪认罚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类案专办、程序及文书简化等作出规定。出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规定不起诉、改变定性等6类认罪认罚案件为必查案件,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各市县检察机关也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苏州市检察院在全国首创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出台《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的工作办法》《不起诉工作操作规范》等文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行使起诉裁量权。江阴市检察院制定《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办理规范》《速裁程序实施细则》,从受案、审查、权利保障等方面,细化、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工作。

(三)强化工作举措,积极推进制度落实。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上下联动、多措并举,加强实践探索,压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前开展分流案件、提起速裁程序等工作,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质化引导侦查取证,简化卷宗摘录、文书制作、办案流程,推广“一步到庭”“刑拘直判”等办案模式,实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张家港市检察院搭建简案快办工作平台,实现速裁案件全流程一站式办理,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邱某盗窃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全面推广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对释法说理、量刑协商、具结书签署等关键环节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推动律师实质参与控辩协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使得认罪认罚的过程更加规范化、透明化。改进量刑建议工作。严格落实以确定刑为原则、以幅度刑为例外的工作要求,细化量刑标准,明确量刑方法,加强量刑协商,注重统一量刑尺度,推进类案量刑规范化,并且运用信息化手段,助力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度。宜兴市检察院自主研发量刑建议智能辅助系统,依托大数据分析研判,增强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业务能力建设。着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队伍能力素质提出的新要求,着力加强政治建设、业务建设,不断提升检察人员办案水平。淮安市县两级检察机关通过工作推进会、专题小课堂、邀请资深法官授课等形式,以会代训、细化要求、辅导提升,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实施。

(四)树立担当意识,自觉发挥主导作用。全省检察机关主动担当作为,加强与其他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到刑事诉讼各个环节。推动形成沟通协作机制。省检察院牵头建立了省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和日常联络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在落实制度中的职责任务。各地检察机关也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与侦查、审判、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协力推进认罪认罚各项工作。推动建立政法办案中心。为高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部分市县检察机关积极争取上级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执法办案中心75个,公检法司相关人员和律师共同入驻办公,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海安市检察院推动建立的政法一体化执法办案中心,设有派驻检察室、速裁法庭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实现办案集约化、服务一站式。推动值班律师实现全覆盖。省检察院加强与省司法厅的沟通协调,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在人民检察院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意见》,规范派驻值班律师工作,推动实现值班律师全覆盖。全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真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建议,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加强对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认真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构建案件质量监督体系,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同时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侦查、审判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规范办案、公正司法。江阴市检察院研发智慧检察监督平台,实时对接警务综合平台、监所管理系统等20个系统平台的执法数据,及时抓取研判执法中的监督事项,实现在办案中监督。

二、存在的问题困难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是一项新的制度,实施的时间还不长,全省检察机关仍然在不断地探索推进,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有:

(一)部分检察人员思想和能力不够适应。一是有些检察人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还不够充分,转变工作观念、更新司法理念不够到位,怕麻烦、不想用的心态仍然或多或少存在;个别地方推进工作的力度不够,认罪认罚案件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法院判决采纳率较低。二是有些检察人员对制度内涵和精神的理解不够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有时存在一些偏差,比如有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个别地方在落实制度过程中,更多关注适用制度办理案件的数量,对制度适用的准确性、规范性重视不够。三是有些检察人员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的能力需要提升,特别是在面对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时,办案能力还不够适应;有些检察人员缺少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经验积累,对量刑规则的掌握和运用不熟练,有的量刑建议内容不适当,有的量刑建议说理不充分。

(二)案件办理质效有待继续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给案件办理带来许多新要求,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经验还不足,案件办理质效参差不齐,需要不断提升。比如,一些符合条件的案件未主动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有的案件因社会调查时间长影响速裁程序适用,部分可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由于人手不够等原因转为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又如,在提出量刑建议上,不同检察人员对量刑标准的把握和理解不同,特别是对缓刑、财产刑的量刑建议把握不准,有时会出现同类案件量刑建议存在差异的情况。再如,有些案件检察机关释法说理不深入、不充分,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无故反悔,或者为了能留在看守所服刑通过上诉拖延时间,因而违背具结承诺提出上诉,影响认罪认罚从宽效果,有的检察人员对被告人反悔上诉和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案件的抗诉条件把握不准,存在该抗不抗或者不该抗而抗的问题。

(三)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一是有些检察机关在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工作做得不够。有的检察机关过于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反复对犯罪嫌疑人做工作,有时会影响到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些检察机关对律师参与的支持不够。有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不能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控辩协商不充分、不到位。有些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期限较短、办案流程较快,导致律师开展阅卷、会见等工作的时间得不到保证。三是值班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少数地方律师资源不足,值班律师人数较少,资金保障力度不够,不能满足办案需要。很多值班律师由于需要参与的案件过多,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限的法律帮助,未能充分参与控辩双方量刑协商,法律帮助的效果打折扣。个别值班律师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不能及时准确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影响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

(四)办案协作还需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在工作中能够加强联系、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制度落实,但也存在认识不够统一、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在侦查阶段适用制度方面,有时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沟通不够,有些侦查人员对经过艰苦侦查的案件被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够理解,因而落实制度的积极性不高,个别地方只有不到40%的案件是侦查机关提出建议后检察机关采用认罪认罚处理。在量刑建议方面,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量刑建议工作认识不一致,对如何处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法院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存在分歧,有些案件法院未经沟通不采纳量刑建议,有些案件判决刑期未采纳建议刑期,但与建议刑期相差并不大。在委托调查评估方面,由于对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理解不一致,有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委托调查不予受理,影响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提出,同时调查评估工作还存在调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异地调查回复慢等现象。

三、进一步推进制度落实的几点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需要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继续加大推进力度,把这一重要制度进一步做实、做好、做出更大成效。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落实制度的行动自觉。全省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司法理念,深刻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积极履行主导责任,自觉抓好制度落实,更好发挥制度效应。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把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强社会治理结合起来,在涉及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新冠肺炎疫情、乡村振兴等案件中,教育促使更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更好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加强检察队伍履职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推进专业化办案组建设,建立健全轮岗培养机制,不断提高检察官适用制度的能力,特别是沟通协调、引导侦查、量刑建议、化解矛盾等方面的能力,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更好落实。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帮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相关规定和制度的重要作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

(二)推进探索实践,不断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案质效。全省检察机关要深入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大探索创新力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推进司法办案实践,有效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严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认真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侦查取证的合法性,不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切实保障案件质量。进一步推进量刑建议精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认真总结提出量刑建议的各类认罪认罚案件特点和规律,探索同类案件量刑参考,强化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核把关,切实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坚持从办案需要出发,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一体化办案平台,优化整合司法资源,科学配置办案力量,发挥职能集聚优势,构建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办案模式,实现认罪认罚案件集约高效办理。进一步提高速裁程序适用率,创新完善速裁案件办理机制,细化速裁案件办理流程,简化、减少程序性、辅助性事项,探索实现多份文书合一,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办理,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不断深化智慧检务建设,改进相关系统平台,完善类案分析、量刑辅助等功能,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三)坚持公正司法,严格做到依法准确规范适用。全省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意识,正确把握法律相关规定精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一步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准确性、规范性,不能片面追求适用率、诉讼效率影响司法公正。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落实制度要求,能从宽的依法从宽处理,该打击的坚决从严打击,对轻微刑事案件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做到宽严有据。加强当事人权利保障工作,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求,切实维护被害人各项合法权益;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等方面的正当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有效。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流程管理、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机制,强化对办案活动的检查考核和监督管理,特别是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又反悔、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等案件,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教育督促检察人员依法、正确、规范办案。高度重视和警惕廉政风险,严格落实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记录报告的“三个规定”,建立健全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适应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形成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四)加强协作配合,会同相关单位共同推进制度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落实好这一制度需要相关单位达成共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省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认罪认罚各项工作,确保制度顺利有效实施。加强与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文书简化、证据标准等方面的相互配合,完善引导侦查机制,通过个案办理、类案反馈、出台证据收集指引等方式,助力侦查机关完善认罪认罚案件证据收集体系。探索与法院建立协作机制,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滥用诉权的,共同加强释法说理,打消被告人侥幸心理,促使其主动撤回上诉;对恶意上诉行为,认真做好抗诉工作,积极争取法院支持,切实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加强与法院量刑工作的对接,健全检法沟通协商机制,在提出量刑建议方面统一认识、形成共识,会商确定量刑建议的调整、采纳流程,联合制定量刑指导意见细则,规范量刑标准。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适当增加值班律师数量,着力解决值班律师资金保障问题,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培训考核,提高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能力和积极性主动性,同时主动加强与值班律师的沟通联系,为律师履职提供便利和支持,保障值班律师能够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加强研究,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调查评估工作,努力解决在委托调查主体、调查内容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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