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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2-10-21 17:22  来源:江苏人大网

为配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加强与省法院、南京海事法院的沟通联系,组织多次调研,深入了解相关工作情况。6月,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来我省调研两院工作,赴南京海事法院实地调研,听取海事审判工作情况汇报。7、8月间,先后赴南京海事法院南通法庭、泰州法庭开展调研,了解法庭工作情况,听取有关单位、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8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王燕文率队赴苏州调研,在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苏州国际商事法庭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及苏州法庭、连云港法庭工作情况汇报,与部分单位、企业、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并且征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我省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主要成效

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紧紧抓住成立专门法院的契机,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创新开展海事审判工作,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健全组织架构,海事审判工作体系基本形成。2019年12月,经中央编委批准并经最高法院同意,南京海事法院正式成立。我省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认真开展完善机构、明确管辖等工作,为及时履行海事审判职责奠定基础。一是明确机构设置。根据“三定”方案,南京海事法院设立了综合办公室、政治部(督查室)、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审判监督庭)、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司法警察支队、机关党委等内设机构,并且在连云港、南通、泰州、苏州等地设立4个派出法庭。目前,南京海事法院共有政法专项编制110名,实有在编人数90人,其中员额法官36名、法官助理24名、司法辅助人员30名,另有聘用制辅助人员56名。二是明确管辖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为我省沿海海域和长江水道通海水域,具体包括自我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我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我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我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我省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派出法庭根据分工,审理管辖区域内的部分案件,其中连云港法庭负责连云港、盐城,南通法庭负责南通,泰州法庭负责泰州、常州,苏州法庭负责苏州、无锡。三是明确审理层级。依照有关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南京海事法院受理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六大类108种案件。其中一审案件由南京海事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负责审理,对南京海事法院(包括派出法庭)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由省法院负责二审。省法院明确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归口办理海事二审案件,主动加强对海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围绕中心大局,服务经济发展成效逐步显现。全省海事审判工作紧扣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海洋强省目标任务,立足自身职能,发挥区位优势,积极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是着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依法对我省管辖海域内的相关经济活动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审慎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与南京市检察院签订协作备忘录,完善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起诉、审理机制。与南通中院签订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成立通州湾示范区巡回审判点,为通州湾新出海口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与上海、宁波、厦门海事法院签署《共同保护东海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框架协议》,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二是精准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出台《关于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若干措施》,依法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服务保障“一带一路”交汇点和自贸实验区建设,高效化解涉外海事纠纷。在全国率先出台服务保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司法措施,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全国33家“一带一路”沿线城市法院建立司法协作机制,建立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法庭联盟,凝聚司法合力。三是积极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严格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联合地方海事部门组织开展巡江护江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南通、泰州、苏州3个海事法庭沿江优势,依法审结涉港口纠纷、合同纠纷、长江水域纠纷等案件,保障黄金水道航行安全,促进沿江港航经济发展。开展涉大运河海事案件调研,认真办理涉大运河江苏段海事海商案件,保障运河航运秩序。

(三)坚持守正创新,海事司法办案高起点推进。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海事审判工作的部署安排,积极融入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着力改革创新,坚持依法办案,扎实做好海事案件审判执行各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海事审判权运行机制。明确涉大运河海事海商案件、海事行政案件管辖分工,合理确定海事法院审理内河案件范围,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建立海事特色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压紧压实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对海事案件进行有效监管。南京海事法院开设全省法院首家英文网站,公开裁判文书2013件,网络直播庭审1285场,大力推进司法公开走深走实。二是积极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制定案件审理指南和程序指引,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海事司法行为。出台《关于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打造精品案件的意见》,建立精品案件全周期培育机制,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其中挪威籍船东与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入选全国十大典型案例。连云港海事法庭在处理有关要求港口公司交付货物的案件中,对在诉讼中发出海事强制令进行创新探索,实现多方共赢,取得良好效果。三是建立司法执法协作机制。与省交通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等10家行政机关搭建“1+10”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依托协作机制建成全国首个“点对点”船舶在线执行查控系统和港口货物执行查控平台,开通船舶司法扣押锚地和“电子围栏”,实现江河湖海船舶“一键扣押”。南通海事法庭加强与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南通海事局等单位的协作联动,深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四是加强海事审判队伍建设。树立建设一支“懂法律、懂外语、懂海洋、懂贸易、懂航运”的专业化海事审判队伍目标,实施“海法菁英”培养计划,举办“海事大讲堂”,选派干警到最高法院跟案学习、到高校研修学习、到港航企业驻企实习,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努力拓宽干警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制定《南京海事法院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5)》,出台80余项涵盖审判执行、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努力提升法院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四)优化服务举措,群众海事司法获得感不断增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化海事司法便民服务举措,努力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提升群众海事司法获得感。一是主动提供便民利民诉讼服务。在码头港口等重点区域设立审务工作站,提供“家门口”式诉讼服务,实现服务内容全覆盖。支持邮寄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多种立案方式,实现立案方式全覆盖。联合相关单位成立全国首家省级船员权益保护中心,在长江沿线水上服务区设立船员权益保护工作站,开通船员诉讼绿色通道,妥善审理船员劳务合同、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南通海事法庭在如东、如皋、吕四港、通州湾示范区设置巡回审判点,让法官多跑腿,让群众少奔波。二是推进海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南京仲裁委等单位合作,搭建诉讼、仲裁、调解有效衔接的多元解纷平台,设立16个一站式解纷中心和2个水上联合调解室,有力推动海事纠纷一站式化解。泰州海事法庭在泰州、常州、淮安3地设立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聘请具有海事背景的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对海事矛盾纠纷实行就地调处、就地化解。三是发挥派出法庭服务职能。连云港海事法庭干警进渔村、上渔船、下滩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南通海事法庭灵活组织诉前、诉中调解,为民营企业走出诉讼泥沼、缓解资金压力、扩大生产经营保驾护航。泰州海事法庭协同当地法院妥善处理船舶公司破产重整系列案件,助力破产船企快速恢复产能。苏州海事法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调研,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创新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困难

我省法院海事审判工作开局良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与我省建设海洋强省的实际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海事审判工作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提升海事司法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还需持续加力。海事审判国际性、专业性强,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动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海事审判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如何在涉外海事审判工作中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通过案件审理表达中国立场、发出中国声音,推动形成新的国际海事规则,还需要全省海事审判条线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二是海事司法办案质效还要不断提高。海事案件类型复杂、法律适用多元,涉外送达难、外国法查明难等问题长期困扰涉外海事审判工作,加之我省海事审判刚刚起步,有些法官审判经验、群众工作经验有待积累,一审服判息诉率、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等一些办案指标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在海事司法办案质量提升、海事精品案件打造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三是海事司法诉讼服务仍需进一步强化。我省海事专门法院成立时间较短,人民群众对海事司法了解不够,尤其需要加强宣传、做优服务。在海事审判宣传、服务方面,目前仍是以走访调研、发布白皮书、设立审务工作站、提供网上立案等常规方式为主,创新开展宣传、提供服务的举措不多,主动对接了解海事司法需求不够,特别是帮助市场主体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的方法举措需要进一步增加。

(二)海事司法资源配置有待进一步优化。一是对基础建设和派出法庭建设的支持力度亟需加大。目前,南京海事法院本部以及连云港、泰州、苏州三个派出法庭均在临时过渡用房办公,位于南京法治园区的审判办公用房建设和三个派出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较重、困难较大,需要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同时,派出法庭在人员配置、案件监督管理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强化。二是海事法院机构设置有待优化。南京海事法院在全国11家海事法院中成立最晚,但内设机构却最少,既导致在对接上级法院和省级相关单位工作时捉襟见肘,也容易在法院工作中出现职能叠加、权责不清等情形。同时,四个派出法庭案件数量不够均衡、管辖范围设置不够科学,需要在实践中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优化布局。三是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进度还需加快。目前,海事审判“三合一”审判机制仍在改革探索之中,实践中涉及海事刑事、海洋公益诉讼方面的案件审理工作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海事案件存在诉讼程序交叉与脱节的现象,海事审判职能有待进一步深化拓展。

(三)海事司法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根据河流水系、港口分布、航运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实行跨地域管辖,开展工作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与行政区划因素相关的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以解决。一方面,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协作机制需要健全完善。海事司法与海事行政执法日常工作联系非常紧密,在执行扣押船舶、海上事故处理、海事依法行政、矛盾纠纷化解等很多专业领域存在互补需求。但调研中发现,海事审判部门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机制还不够健全,比如在船舶扣押与拍卖、海事调查取证等方面,司法执法之间的协作配合不够,有些方面虽然建立了相关的制度机制,但落实不到位,影响了协作效果。另一方面,派出法庭与驻地之间的工作关系需要理顺、工作联系需要加强。派出法庭与驻地的党委、政府以及其他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派出法庭的许多工作离不开驻地党委、政府以及其他法院、其他单位的帮助和支持。有的派出法庭与驻地党委、政府以及相关单位沟通联络不够,工作联系不够紧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派出法庭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海事审判队伍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增强。海事审判专业性和涉外性特点明显,专业素质要求高,需要一支业务能力过硬的审判队伍,目前我省海事审判队伍的能力素质还不能够完全适应审判工作需要,有待进一步提升。从海事审判要求角度看,海事审判的效果是全局性的,既有国内影响,也有国际影响,既有法律效果,也有社会效果,而且随着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的推进,审判人员要全面熟悉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这些都对审判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前,海事审判人员由于从事海事审判工作时间较短,接受系统化专业化培训和审判实践锻炼还不充足,导致审判队伍一定程度上存在知识结构和储备不够全面、海事审判经验不够丰富等问题。从队伍建设角度看,在队伍培养方面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海事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培养路径与派出法庭轮岗交流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实行派出人员轮岗制度,有利于相互交流,方便审判人员扎根基层、锤炼本领,但一定期限的轮岗交流不利于固定培养专业队伍,也不利于审判团队的稳定性,影响审判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三、进一步推进海事审判工作的几点建议

海事审判肩负着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政治使命,意义重大。为了更好地推进我省法院海事审判工作,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着力提升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进一步发挥好海事审判在涉外法律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海事审判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为新时代海事审判工作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围绕精品战略实施,制定案件流程管理、审判工作指引、庭审规范化、重大敏感案件监督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努力推出更多具有规则指引作用、有助于推动海事法治进程的典型案例。以法治园区建设为契机,进一步聚合我省丰富的海事审判实践资源,通过审理和执行好各类海事海商纠纷,努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稳定的司法预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省打造全球最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投资目的地。加强涉外海事法治理论研究,完善涉外海事审判法律适用及司法协助机制,增强涉外海事司法透明度、激发涉外海事司法效能。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加快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海事法律规则制定。

(二)健全完善海事审判权运行机制。要持续深化海事特色一站式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体系建设,构建具有海事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助力诉源治理升级跃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派出法庭与驻地以及管辖区域内党委、政府、法院以及其他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机制,积极争取支持。以派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依托,与地方法院建立审判执行、课题调研、案例研讨、资源共享等共建协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相关工作。健全完善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总结固化我省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经验做法,拓宽协作广度和深度,强化日常工作联络、涉海治理联动、数据资源联用、协作队伍联建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新形势下海事司法执法工作。

(三)合理优化海事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对海事刑事案件范围和罪名的研究,积极争取上级法院确定试点或指定管辖,建立健全海事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深化海事“三合一”综合审判机制改革。推进海事法院信息化建设,大力提升海事诉讼服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推动海事审判信息共建共享,面向海事法官提供辅助办案智慧支撑,面向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线上庭审、云端执行等在线诉讼服务。高标准推进南京法治园区审判大楼和派出法庭审判办公用房建设,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步伐,推动数字技术与海事司法深度融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海事司法服务。优化派出法庭布局,坚持内涵式、集约化的布局思路,做好派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海事法院本部和派出法庭审理案件类型的分工。

(四)不断加大海事司法宣传力度。要通过公开开庭、巡回审判、庭审直播、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发布权威海事司法信息,同时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创新开展海事法治和典型案例宣传,为海事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舆论环境。积极开展普法惠民活动,主动对接了解海事司法需求,完善海事司法救助机制,提升善意文明执行效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积极承办或参加有国际影响力的海事司法学术交流活动,创新对外话语表达方式,用海外听得到、听得懂、听得进的途径和方式讲好中国海事司法故事,阐释好我国体制优势、制度优势,向世界展示中国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五)切实加强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要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观、人才观,坚持立足长远,全面加强海事审判队伍建设,把讲政治要求贯穿海事审判人才培养全过程,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培养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良、清正廉洁、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海事审判人才。加强跨学科、跨专业交流协作,统筹实务部门和法律研究机构的学科、资源优势,强化国际贸易、外语、外国法、金融等方面能力培训,为我省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储备更多力量。制定涵盖派出法庭人、案、车、财、物的一揽子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基础设施标准化、办公办案智能化、诉讼服务便民化、文化建设特色化、驻庭生活庭院化”目标,切实关心关爱干警身心健康,使派出法庭依法服务大局、公正为民司法、参与基层治理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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