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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07-25 10:32  来源:江苏人大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我省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快速发展,制定本条例十分及时和必要。条例草案结构完整、内容全面,总体可行。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书面征求了十三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在江苏人大网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省社科联到南京、镇江调研,就条例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方面意见。6月下旬召开部门座谈会暨专家论证会,征求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有关问题专门进行研究论证。7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1、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第二条第一款中社会科学普及的定义不能准确反映与自然科学普及的差别,建议修改完善。因此,参考部分兄弟省份条例中社会科学普及的定义,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将其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传播社会科学知识,传承文明,倡导科学思想,弘扬人文精神的活动。”

  2、有些委员和专家提出,社会科学普及的政治性、导向性强,建议明确社会科学普及的指导思想。因此,经反复研究,借鉴兄弟省份的立法经验,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关于组织管理

  1、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科学普及中的职责。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2、委员们普遍认为,草案第七条中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领导小组的性质和职责不够明确。目前各地已经成立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宣传部,在该领导小组之外再成立一个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领导小组不现实。而社会科学普及涉及部门多,确实需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根据各方面比较一致的意见,并参考兄弟省份的做法,建议将该条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由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组成,日常工作由社科联具体负责。”

  3、有些委员和专家提出,草案第八条关于社科联的定位不够准确,有些工作职责需要斟酌。因此,依据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表述,建议将社科联定位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并根据社科联的性质,将第一项中“开展政策引导和督促检查”修改为“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删去第二项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内容;将第五项修改为“建立公民人文社会科学素质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关于内容和形式

  1、有些委员、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草案第九条关于社会科学普及内容的规定不够准确、全面。因此,建议将第一项修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第二项对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的主要学科门类作了具体列举;第三项“法律文化和法治观念”已被第二项吸收,建议删去;第四项中“现代文明成果”不仅涉及社会科学,还涉及自然科学,建议删去。

  2、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是社会科学普及的形式,而是社会科学普及的载体和途径。因此,建议将该项删去。同时,建议将草案第十条第四项中部分内容单列出来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利用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四、关于社会责任

  1、根据有些委员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根据有的委员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特点和要求,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3、工会、共青团、妇联提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也应当利用自身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相关内容。

  五、关于保障措施

  有些委员和有的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细化和强化社会科学普及保障措施,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应当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将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完善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科联应当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设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利用和共享”;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规定“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培训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此外,还对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完善,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并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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