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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6-09-26 11:31  来源:江苏人大网

  ——2016年9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8月下旬和9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以蒋宏坤副主任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听取了省政府及水利、发改、经信、财政、住建、农委、环保等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汇报,赴常州、南通、徐州和连云港4市进行了实地检查,召开了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的情况汇报会,察看了部分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工程设施现场。同时,还委托南京、淮安、盐城、镇江、扬州5个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在市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全省各地在加强学习宣传《条例》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用水,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一)科学规划,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成效显著。一是编制用水规划。先后编制实施了江苏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新增水域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等。通过规划引领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截至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基本稳定在500亿立方米左右,超额实现了国家考核和省政府降耗控制目标,连续三年获得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优秀等次。二是编制区域供水规划,实施联网供水。2015年底,全省城乡统筹区域供水乡镇覆盖率达97%。除苏北部分地区及农村偏远村居外,基本保证生活饮水需求,不少地方的饮用水正在向“同源、同网、同质”的目标迈进。三是制定地下水超采区划分和压采方案。在苏锡常地区禁采地下水后,又建立了全省地下水用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目前,全省地下水水位上升区和稳定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97%,地面沉降得到有效控制。

  (二)节约优先,重视节水型社会建设。一是实行计划用水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制定《江苏省工业、生活和服务业用水定额》、《江苏省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全面推进地表水、地下水和自来水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二是推进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载体建设。建成示范区37个,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了节水型灌区、社区、企业、单位、学校等载体建设,累计创建各类省级节水型载体2263个。三是大力推进工业、农业和生活节水技术改造。在削减淘汰产能落后、高耗水项目的同时,对电力、化工、纺织等“八大高耗水行业”全面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减排工程建设,新增年节水能力12亿立方米。围绕工程节水、农艺节水、管理节水三大环节,组织实施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98。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一是严格水功能区监督和排污口管理。开展了1388个功能区、1831个水质监测断面的全覆盖监测,及时提出全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水污染防治和制定污染物减排计划的依据。开展排污口普查登记,发布审批指南,实施达标尾水深度处理,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二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全面完成国家重要水源地、基本完成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任务。目前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均已实现“多源”供水或建有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三是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出台了《关于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建有9个国家级和18个省级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大力开展水美乡村建设、水利风景区建设和“美丽库区幸福家园”建设,创建生态清洁小流域,全方位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四)严格管理监督,完善机制和制度。一是严格控制区域取水总量和实施取水许可。将国家下达我省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部分县(市、区)还分解落实到乡镇(园区)。强化取水许可全过程管理,对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及时预警通报,达到控制指标的地区实行限批和禁批政策;对新建项目实行取水许可验收管理制度。二是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实行计量收费,规范收费程序,建立差别化的水资源费征收体系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规范水资源费征收各项规章制度。三是严格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用水单位监控管理,对年取用地表水10万吨以上、地下水5万吨以上的用水大户和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实行在线监控,监控水量占全省非农用水总量的80%以上。增强环境监控能力,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实现联网。持续加大水资源、水环境执法力度,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从2013年起,省政府连续3年对13个省辖市和3个省管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县人民政府,抄送省委组织部和省监察厅,作为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的评价依据。

  二、存在问题

  (一) 一些地方产业布局与当地水资源的承载力不匹配。一是规划衔接不够。一些地方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与当地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有效对接不够,没有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有效供应量。二是项目布局与水资源供给能力不匹配。由于对水资源的有效供给量及环境承载能力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地方在工业项目布局方面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在农业布局方面,种植业、养殖业的布局安排也不够合理,增加了水资源的保供压力。三是监管意识不够强,管理水平不够高。多年来,一些地区片面强调水资源开发利用,而忽略水资源、水生态本身的承载能力及水资源的环境和生态功能,对水资源如何开发利用、优化配置、节约保护及技术标准的控制等方面缺乏技术研究。有的地方对本地区的防污、治污认识不够,措施不力,使一些企业偷排污水有机可乘,这不仅造成当地水质型缺水,影响水生态环境,而且增加了下游地区用水风险。

  (二)水环境质量保护仍面临很大压力。多年来,随着水污染防治力度的不断加大,我省水环境质量呈现逐步向好趋势,但由于我省处于污染物高位减排阶段,环境监控只能覆盖80%左右的污染源,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一是部分水源地水质存在不稳定因素。每年汛期首次行洪带来的污水,以及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都会造成水源地水质下降,甚至影响少数水厂正常供水。二是少数水源地保护存在安全隐患。徐州骆马湖水源地周边有许多采砂船,扬州仪征市水源地下游一级保护区有仪化公司大码头等问题,对水源地保护构成威胁。三是对污染源管控有待加强。部分工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河道。农村垃圾乱倒,农药化肥及水产、畜禽养殖等废弃污染物已成为影响水资源保护的重要因素,甚至一些河湖因过度养殖等原因而水质恶化,水质性缺水现象亟待改善。

  (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不够。一是供水、污水处理管网配套率不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没有进村入户,部分农民还没有吃上安全水。旱改厕以后,部分水厕无法使用。二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不配套,存在“重大轻小”、“重建轻管”现象,资金缺口很大。检查中,据南通市反映,目前全市农村约有40%的小型泵站和沟渠需要更新改造,需要资金40亿元左右,按目前每年实际投入的资金量测算,需要15年才能完成。三是区域性截污导流、送清水工程建设滞后。通榆河、新沂河因沿线大量企业排污超过水域承载能力,影响供水水质;里下河地区还有70多个平交口,洪水季节清水和污水混流。基层普遍反映,要保证沿线用水质量,截污导流和送清水工程需加快建设进度。四是沿海、苏北地区的蓄引水工程建设不足,这些地区只能坐视大量过境水或雨季地表水的流失。

  (四)水资源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一是部门之间水资源保护管理信息数据不对称,互不兼容,信息数据共享不够。二是流域性河道上下游水资源管理保护协调联动不够。如常州市魏村水厂的长江取水口,面临长江上游一公里处黄沙交易市场的污染威胁,至今尚未妥善解决。少数部门依法打击力度不大,部门之间联合查处不够有力,未能对违法涉水案件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三、建议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水安全意识。我省由于大量过境水与降水直接排入大海,实际人均水资源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加上部分地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没有从根本上改观,资源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将长期存在。各地要增强水忧患意识,强化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用水,增强保护水资源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刚性约束,努力使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在规划建设产业项目、工程项目时,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还要使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与城镇供水量有效匹配。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增加当地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支出,重点解决水利基础设施中的薄弱环节。

  (二)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探索建立节水激励制度,在对企业、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同时,对定额管理的用水大户因采用新工艺而减少用水量的,或者利用污水处理后的中水循环使用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奖补。对用水总量下降的地区,省里也应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对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要研究制定累进加价收费管理办法。要加大城镇雨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和污水处理厂的中水管网建设,或者深挖低洼塘库拦蓄地表水,充分利用雨水和中水,减少绿化、保洁和消防等消耗自来水量,达到分级用水的目的。通过开源节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深入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进一步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继续加大对化工等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采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坚决打击超标排放和偷排行为,该整顿的整顿,该关停的关停。强化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建设,特别是农村的管网建设,同时要提高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因地制宜推广适合农村特点的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认真规划畜禽、水产养殖,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配套操作性强的措施。对于划定的禁养区要限期关闭;对于限养区、适养区也要实行适度规模养殖或者相对集中养殖,并区分不同情况,出台相应的环境影响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操作办法,积极推进农牧结合、沼气发酵、沼液沼渣利用等循环利用模式,确保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四)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江河湖泊水域管理和保护,特别是涉及流域性和区域性的,要建立综合协调管理体制。一是上下密切配合。科学统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布局,并从水资源供给上予以支持。建议省政府专题研究苏北、沿海地区的工农业生产及生活用水问题。二是强化联合执法。对饮用水源地上游和输水通道沿岸,严禁新增排污口;对已有的排污口或因采砂、船舶停驻而影响水源地安全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行政区界断面水功能区不达标的,或者水质异常的,要对境内或流域内的排污企业进行排查,先关停,待摸清情况后再予以处理。特别建议省政府集中力量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上下游中的突出矛盾,以保证全省人民都能喝上安全放心水。三是实现信息共享。无论是水文监测、水质监测,还是城乡供水管网、污水管网以及城镇消防栓的分布、数据、图片等信息资源,都要公开、共享,实现信息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一是修订《条例》。2003年《条例》修订至今已有13年,水资源管理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先后制定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水资源利用保护的新政策、新措施,对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条例》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水资源管理新形势的需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适当的时候对《条例》做出修订。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及省政府各相关涉水职能部门,要提前做好前期调研,为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做好准备。二是省政府要加快推进农业用水价格制度改革。目前,农业用水占全省用水一半以上,农业节水意义重大。通过调整农业工程水费的价格,建立完善水价制度,以价格杠杆来推进农业节水。三是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针对本地区水资源利用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各省辖市政府应当进一步制定相关具体操作办法和政策措施。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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