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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2016-09-26 11:10  来源:江苏人大网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农业技术推广是将实用农业科学技术应用到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可以实现产量增加、品质改善和效益提升,保障人民对农产品数量和质量的需求,同时,有效维护农业生态环境。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农业技术推广的对象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推广服务内容的要求越来越高,也扩大了对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的需求。为适应这一形势,2012年8月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涉及面较广,修改幅度也较大。本届人大也适时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修订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作为2016年正式立法项目。

  为做好修订草案的修改工作,2015年我委将其列入立法调研项目。2015年12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蒋宏坤带队赴泰州市及泰兴、靖江市就农业技术推广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进行调研,并就实施办法的修改听取了意见。今年1月,我委听取省农口有关部门对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确定修改的重点,之后,多次与省农委就修改内容进行讨论。为提高修订质量,7月中旬,我委召集省法制办、省农委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就修订初稿的修改完善进行了专题商讨。8月底,我委又赴东台市、张家港市征求对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改意见。我委认为,修订草案内容全面,我省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一些成熟经验和调动基层农技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措施也有所体现。从各地调研情况看,修订草案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一、关于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的问题

  对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大法规定可以实行县级管理为主或者乡镇管理为主、县级部门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具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修订草案中关于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仍参照大法的提法,没有予以明确。我委认为,修订办法应明确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为主。从调研情况看,苏北、苏中等经济实力薄弱或一般的县(市、区),由于乡镇财力问题,基本赞成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为主;苏南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县、乡工资收入差距,如果乡镇农技人员纳入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收入会有所下降,但县级农业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一些长期从事农业管理的老同志也表示,乡镇农技人员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为主比较好,理由是,县管为主可以有效解决大量农技人员被乡镇抽调从事其他工作的问题,有利于人员流动交流,也有助于加强对乡镇农技人员的培训、考核、调配。同时,由县管理为主,可根据县域农业生产特点,科学设置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二、关于农技人员职称评聘及待遇问题

  农技人员的职称评聘是对其从事推广工作业绩的认定。基层普遍反映,乡镇农技人员的职称有“两难”,即评审难、评上以后聘用难。激励农技人员安心在基层工作,需要在待遇和职称予以保障。要改革农技人员职称评聘办法,以服务当地农业生产的业务水平和实绩作为主要评价依据。修订办法应当在基层农技人员评审和聘用方面有一些突破,建议参照基层教师和医生的做法。对在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特别是一些特殊岗位(如防疫、植保)上的农技人员要有激励措施,修订草案应有一些实质性的规定。

  三、关于经营性推广的规范和指导问题

  农业技术推广分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别实行无偿和有偿服务。修订草案只规范了公益性推广,而对经营性推广涉及较少。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一些农业经营主体除自身掌握的农技知识外,对农业新技术的要求和服务更加迫切,选择经营性服务也成为必然。规范农业经营性推广服务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修订办法中应有所体现。

  四、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技人员的监督、考评问题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监督、考评应以同级政府制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下达任务的落实情况为依据;而对农技人员的监督、考评则应以所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规定的业务完成情况为依据。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可拆分为几条,分别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技人员的监督、考评进行表述;并单独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技人员的监督、考评进行表述。

  此外,修订草案中的条款与大法重复较多,建议尽量减少重复;相关禁止性条款没有相应的处罚内容;一些表述与实际情形不符或者表述不规范,如村级动物产地检疫报检与动物免疫报免登记点、签订农业技术推广合同、村级农业技术服务站建设等,都需要斟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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