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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04-09 10:26  来源:社会建设委

  2019319日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委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地方组织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试行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行使职权,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涉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二章 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三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出席人数应当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通过办公室向召集人请假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根据会议内容,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有关方面负责人、有关专家等参加会议。 

  办事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会议议程、日程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确定,或者主任委员确定。 

  第七条 办事机构一般应当提前将会议相关材料送交组成人员和参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和送交材料。 

  第八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或决定以下事项: 

  (一)委员会牵头起草的立法议案及其说明; 

  (二)政府机关或者有关方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立法议案; 

  (三)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的报告、专题调研的报告,以及其他政府机关或者有关方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专项工作报告; 

  (四)研究、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的答复情况报告; 

  (六)委员会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工作建议、工作报告等; 

  (七)委员会拟向有关机关提出的关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研究意见; 

  (八)委员会拟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 

  (九)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重要工作文件; 

  (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立法、监督、议案、备案审查等事项; 

  (十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提交的事项;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举手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 

  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规定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十一条 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决定有关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征求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编发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发。 

第三章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根据会议内容并经召集人同意,可邀请人大代表、有关方面负责人、有关专家等参加会议。 

  办事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时间、议程由召集人确定。 

  第十六条 办事机构一般应提前将会议相关材料送交参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和送交材料。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一)研究讨论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各类事项; 

  (二)研究确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日程; 

  (三)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存档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通过的议案,办事机构应及时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者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由部分组成人员出席或者参加的委员会会议,学习、交流或者研究、讨论专项议题和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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