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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日期:20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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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5月28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2008年7月29日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2008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其他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以下称技术交易活动),以及促进和保障技术交易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技术交易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凡有利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成果、技术信息,均可以进行交易,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的技术交易活动,培育、营造技术市场发展环境,引导、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技术市场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科协、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第二章  技术交易活动

 

第七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从事技术交易的;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

(四)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广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技术交易需要订立技术合同。订立技术合同使用的示范文本,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制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技术交易双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鼓励通过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网上技术信息发布或者交易等途径,采用技术成果入股、技术产权转让、技术招标投标、技术拍卖等形式开展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的让与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交易服务方应当将交易信息和双方情况如实提供给当事人,提供定约服务,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设立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技术交易咨询、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信息等服务活动。

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有与服务的领域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依法设立后二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构设立登记等有关材料到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明示该机构的登记证照、服务项目、服务规范等。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交易信息的采集、加工、评价和发布活动。定期发布技术创新、技术需求等信息。组织技术成果展览活动,培训技术交易服务人员,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为技术成果入股、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产权转让以及有技术参与的并购等提供服务,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要素的结合。

第十六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时提供业务统计报表,不得虚报、 瞒报、拒报,并接受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技术市场行业协会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受委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实行自愿认定登记制度,同一技术合同在本市不得重复登记。

禁止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成立后,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可以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合同登记表;

(二)技术合同原件。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出具纸质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和认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合同上签注;

(三)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发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享受税收等优惠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变更、解除或者失效的,当事人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注销认定登记。

 

第五章  技术市场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本地区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引导、促进建立各类技术市场。

对在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服务和技术交易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有关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技术市场信用体系,促进技术市场信用管理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构建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技术市场公共服务,支持建立技术成果、技术需求等数据库和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接受技术成果登记,收集、发布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供求信息,定期公布技术交易情况,实现技术市场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  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授权承担者依法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依法进入技术市场交易。

第二十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自主知识产权进入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技术市场管理服务的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期限、物价部门核定的技术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示。监督检查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技术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或者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情况复杂需要调查的,答复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依法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日内转送,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有关部门收到转送的举报或者投诉件后,应当认真调查,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利用技术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制作、发布虚假技术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采用网上提交材料等便民方式,做好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服务和备案工作,做好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税收或者其他优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 7月 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的说明

——2008年7月22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5月28日审议通过了《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拥有丰富的科教资源,为技术市场快速、持续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科技创新和科技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潜力和持续的动力。南京市在册技术交易机构已达5000余家,许多技术成果通过市技术市场得到转化。2007年,技术合同登记交易额达55.59亿元,占全省总量的50%左右,在全国同类副省级城市中位居第二。在技术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技术交易的主体、技术交易的内容及技术交易的方式与前几年相比有了新的变化,技术交易的规范还不够具体,技术市场的服务和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技术中介服务还比较薄弱。

同时,近年来国家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出台和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但具体涉及到技术市场的法规还比较缺失。我省1990年制定的《江苏省技术市场条例》也于2002年被废止,市政府2001年制定的《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对技术市场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技术市场的发展需要。为促进技术市场发展,规范技术交易行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从促进技术市场发展、规范技术交易行为、完善技术交易服务等方面,对技术市场所涉及的技术交易活动、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保障等作了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技术交易活动

近年来,技术交易活动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技术交易往往采取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网上技术信息发布或交易等形式,通过技术成果入股、技术产权转让、技术招标投标、技术拍卖等方式进行。为规范技术交易,《条例》第七条规定了技术交易的原则;第八条规定了技术交易活动的禁止性行为;第十一条对技术交易三方的权利义务也作了明确。

(二)关于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技术交易服务有助于技术市场的发展,技术交易服务水平是衡量技术市场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条例》针对我市技术交易服务薄弱,专业化程度较低的现状,进一步规范了交易服务行为,具体规定了交易服务的内容。《条例》第十二条一方面鼓励设立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另一方面鼓励各方参与并提供技术交易服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开展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规定;第十七条对符合规定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作了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第十八条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管理。

(三)关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002年,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主要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与国家对技术交易有特殊优惠政策的规定有关。目前,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技术转让可享受税收优惠,而其他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的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应当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报税务部门备查。我省税务部门要求各地执行《关于技术合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技术合同实行自愿认定登记制度并明确了禁止性行为,同时在其他条款中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程序作了规定。

(四)关于技术市场的促进和保障

技术市场的发展要遵循其自身规律,采取积极的促进和保障措施有益于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条例》第五章从政府职责、部门职能、行业组织作用以及资金支持等多个方面加强了对技术市场发展的保障。《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培育、营造技术市场发展环境和制定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及给予奖励的职责;第六条除明确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要求外,还规定了科协、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规定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技术交流、提供服务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依法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进入技术市场交易;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等业务,以发挥南京科技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加大科技创新对南京新一轮发展的驱动力;第三十条规定了市科技行政部门要监督检查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工作,依法处理技术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了技术交易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中出现矛盾纠纷的调处和投诉受理机制。《条例》还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关于《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8722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已经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和部分立法专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79 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南京市科技资源丰富,技术市场发展迅速,为保障技术市场健康发展,南京市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条例对技术交易活动、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的促进和保障等
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可操作性较强。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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