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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日期:200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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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6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5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52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20095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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