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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26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5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2009年6月26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本办法所称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承担市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社会管理职能的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由常委会办公室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编制,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作个别调整。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执法检查时,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受委托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起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联络、协调和安排执法检查活动;
(三)组织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二)执法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方式和步骤;
(四)执法检查组的组成;
(五)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副组长、组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吸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政府法制机构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负责人、有关方面专家以及公民参加活动。
第九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通过报纸、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情况汇报。
执法情况汇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四)修改、完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查阅卷宗等方式,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法律法规实施机关交换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修改、完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的建议;
(五)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时,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市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将审议意见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通报。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由其办事机构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决议,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有关修改、完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其他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执法检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作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制定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办法》的说明
——2009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6月26日经徐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制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
根据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精神,《办法》在第二条将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表述为“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并对法律法规实施机关作了列举,即“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承担市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社会管理职能的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或者机构”。
二、关于执法检查前的准备
做好执法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务实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办法》在这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组织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这项工作具体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通过调研,提前了解情况,为下一步的检查提供重要的基础资料;
二是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方案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内容主要包括执法检查的内容、重点以及执法检查的时间、步骤等;
三是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副组长、组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吸收市人大代表参加。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政府法制机构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负责人、有关方面专家以及公民参加活动。
三、关于执法检查的实施
根据监督法的精神,结合多年来我市执法检查的有益经验,《办法》就执法检查的程序和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首先,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事项和执法检查组的联系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其次,执法检查组要召开全体会议,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部署检查工作;第三,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情况汇报;第四,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查阅卷宗等方式,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四、关于执法检查报告的起草和审议
为了提高执法检查报告的质量,做好报告的审议工作,《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二是明确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修改、完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的建议;
三是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审议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提交主任会议研究;
四是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监督对象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还可以将审议意见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通报。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请予审议。
关于《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办法》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9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已经徐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制定,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法规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人大及常委会相关委员会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7月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法规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主要形式之一,通过执法检查有利于推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正司法。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为了贯彻实施监督法,维护法制统一,制定新的常委会执法检查办法十分必要。该法规依据监督法,对执法检查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对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方式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性较强。
该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