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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0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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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地方海事局等有关部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并与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已经作了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9月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随着水运市场的迅猛发展,内河船舶呈多样化、大型化发展趋势,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日益突出。为了规范通航秩序,强化通航保障,苏州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该条例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了通航秩序,强化了通航保障,并对旅游船艇等船舶的管理进行了细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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