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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说明
日期:200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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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2月27日审议制定了《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南京市化工、汽车、钢铁和电子信息等产业规模较大,年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约1314万吨,另有危险废物约26万吨。固体废物量大类多,对环境的污染日益显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较早,许多规定比较原则,不易操作。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认识的不断提高,需要采取具体而有效的防治措施,贯彻好上位法,作出补充细化规定,实现依法治理环境目的,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走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之路。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四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和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电子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防治原则

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积极预防、合理利用、集中控制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促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二)关于建立社会防治机制

一是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规定了政府应当增加资金投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规定了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组织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的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加强对固体废物回收的管理;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防治工作,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的回收和利用。

三是加强社会监督。规定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监督。

(三)关于防治的具体规定

一是扩大了申报范围,明确了处置要求。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有害废物和电子废物的单位要进行申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有害废物、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并承担处置费用;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电子废物应当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是规定了对受污染土壤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处置。针对化工、印染、电镀等单位关停并转后的原址,堆放、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规定了开发利用土地应当由开发利用者事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评,并按照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进行修复和处置,经环保验收符合相关标准后方可开发利用。

三是对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处置和堆放、填埋场地的后续管理作了规定。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综合利用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并对相关产业予以扶持;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产生者或者责任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处置;堆放、填埋的场地停用或者关闭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监测、管理和安全防范,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四是对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危险废物应当定期收集,禁止不可利用再生的危险废物转入本市贮存、填埋、处置;医疗废物应当依法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禁止回收利用。

五是对有害废物实行名录管理。规定了对其利用、处置应当按照无害化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利用和处置单位应当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六是规定了电子废物应当进行集中拆解、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拆解电子废物,应当按照废物性质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交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单位处置。

七是对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农业固体废物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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