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3月11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南京市以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汽车钢铁为支柱产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每年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多、数量大,对环境滞后性的污染与危害加重。为了有效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南京市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该条例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同时对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电子废物等设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内容具体,可操作性较强。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