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形成了《关于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情况汇报的审议意见》。对此,省政府高度重视,黄莉新副省长立即作出批示,要求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科学确定森林覆盖率指标问题
2004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实施森林资源倍增计划,到2010年左右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0%”,省委十届五次全会把“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20%,城市绿化覆盖率达40%”作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之一,每年对各地进行目标考核。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狠抓造林绿化各项措施落实,全省森林资源总量快速增长,城乡生态面貌明显改善,林业产业经济稳步发展,绿化造林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林地面积已由2002年的1298.9万亩增加到2008年末的2188.8万亩,森林覆盖率由2002年的11.36%提高到18.1%,平均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5年造林面积超过了前20年的总和。我省各地林地基础、宜林条件不一,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县域自然条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对各市、县(市、区)森林覆盖率目标值进行适当调整。对于丘陵山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30%以上的县(市),将森林覆盖率目标值确定为26%左右;对于丘陵山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30%以下的平原农区县(市),将森林覆盖率目标值确定为18%左右;对于大面积水域及滩涂面积占国土总面积20%以上的不宜绿化造林面积较大的县(市),将森林覆盖率目标值确定为15%左右。按此原则测算,南京市森林覆盖率目标值为25.5%,无锡市22%,徐州市28.5%,常州市19.5%,苏州市14%,南通市17.5%,连云港市23%,淮安市21%,盐城市16%,扬州市18.5%,镇江市21%,泰州市17%,宿迁市24%。以此加权汇总,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可达到20.2%。
二、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和区划界定工作问题
从2001年开始,我省就开展了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2005年,按照生态公益林划定标准,全省区划界定生态公益林678万亩,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103.4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416.4万亩。2007年,根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规定,省政府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等因素,遵循生态优先、相对集中和保护林权权益的原则,在2005年区划界定成果的基础上,将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指标分解落实到山头地块。全省共落实省级生态公益林小班51893个,落实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417.7万亩,按林种分为:水源涵养林71.5万亩、防风固沙林59.9万亩、水土保持林107.3万亩、护路护岸林106.9万亩、自然保护林5.7万亩、国防林2万亩、其他林种64.4万亩。近期,省林业局将向社会公布省级生态公益林审核面积。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配套制度问题
根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规定,严格执法监督,强化制度建设,切实保护和管理好生态公益林。一是强化林地和林木管理制度。省林业局下发文件,规范了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和林地管理要求,明确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和保障措施。二是建立和完善了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论证制度和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可行性论证制度。全省分别建立了63名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论证专家库和61名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可行性论证专家库。2008年,共组织江苏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可行性论证34次,组织征占用省级生态公益林林地可行性论证28次。三是加大确权发证力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技术指导,扎实做好确权发证工作。现场核实林地林木权属、勘定四至界线和面积,按照有关程序审核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林改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工作。四是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定出台了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开展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文件,进一步规范在生态公益林中进行森林旅游、休闲等经营性活动。
四、关于适当提高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和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管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问题
为加强全省生态公益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安全,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2006年至2007年,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为每亩8元;2008年提高到每亩10元。2009年拟提高到15元,待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省财政预算安排意见后执行。为管理使用好有限的财政补助资金,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加强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资金效益。不少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台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