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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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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决定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5月4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报如下:

南京市目前施行的《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对加强该市市容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容管理和执法体制的转变,原条例中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管理的需要。南京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删去了不符合现行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同时,对市容管理中出现的违法建设、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等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市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了执法力度,并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决定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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