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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发展规划立法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0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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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陈雯等10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发展规划立法的议案》(第0039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该议案交由我委审议。我委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省人大法制委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于7月16日召开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建国以来国家宏观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53年国家开始编制第一个“国民经济五年计划”,至今已历经11个五年规划期。目前,我省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三级(省、市、县)三类(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发展规划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在引导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日益显著的重要作用。但是,现行规划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些规划之间的效力等级不清晰;不同规划之间的定位不明确;有些规划之间的内容重复交叉,既有衔接脱节现象也有矛盾冲突问题;有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不高、战略导向性不强;在规划管理中长期存在重编制、轻实施的状况,规划实施评估与督察机制不健全;规划立项、编制、制订和实施的程序缺乏规范。因此,制定一部关于发展规划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发展规划体系内部不同规划的等级效力,理顺相关规划的定位关系,依法设定规划立项、编制、审批和颁布施行的程序,提高规划编制工作方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健全规划实施评价和评估机制,依法规范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活动,是推进政府宏观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迫切要求。财经委认为,代表们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发展规划立法的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符合实际和积极可行的。

据调查了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围绕发展规划的立法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并积极提出了立法建议。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该项立法工作,已经将制定《江苏省发展规划编制条例》列入了本届省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为了落实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考虑该项立法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编制“十二五”规划工作即将启动的需要,我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江苏省发展规划编制条例》列为近期地方立法正式项目,并提请省人民政府加快立法工作进程,力争尽快提出立法议案。我委将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方面认真做好立法调研和各项准备工作,努力促成该项地方立法案尽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鉴于该条例起草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建议将该议案交由省人民政府办理,并在六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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