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16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举行第九次全体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自1984年国家出台“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以来,我省的公路事业特别是收费公路得到了快速发展,这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收费公路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地方建设的收费公路不具备到期收回投资的能力,在撤销收费站过程中的债务化解、人员安置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运营管理不够规范等等。为此,结合我省收费公路管理实际,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作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以进一步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公路的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省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我委和省人大法制委也提前介入,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在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该议案后组织了专题调研。我委认为,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基础较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较强,但有些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修改。
一、关于发展收费公路的指导思想。条例草案第三条对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作了规定,但第一款中“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表述与第二款中的“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表述重复,并且收费公路的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支持公路事业的发展。收费公路的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以政府还贷公路为主,经营性公路为辅。”
二、关于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二章中对提前撤站终止收费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正常情况下终止收费却没有相应规定。建议在该章中增加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有偿筹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三、关于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金的支付。由于境外投资者有自己的注册资本金和相关资产,理应可以利用贷款支付转让金。为此,建议删去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外商受让收费公路收费权的,不得利用国内贷款支付转让金”的规定。
四、关于收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国家规定二级(包括二级)以下的公路不得收费,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的表述容易产生我省还存在二级以下的收费公路的歧义。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达到一级公路技术标准的非国、省道收费公路,应当按照省道建筑控制区的管理范围和要求进行管理”。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中的“可以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交车辆通行费”的表述主体不清,而且可以理解为民事行为,如果拒绝交纳也难以处理。建议修改为:“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车,补交车辆通行费,并处以通行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中有些条款内容、文字表述,还需作进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