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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农民合作社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日期:200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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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案由:在加入WTO五年过渡期结束后,我省农业已呈现高度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农产品将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而目前我省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农业市场竞争主体不强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与农业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要求还很不适应。这就迫切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来促进、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因此,赵顺盘、李文等43位代表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结合江苏实际,尽快制订《江苏省农民合作社条例》。
  代表们调研发现,近年来,我省各地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和农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距离,发展中存在不少问题。

  代表们认为,我省是经济大省,也是农业大省,农业出口创汇位居全国第六,但农民组织化程度仅有18%。因此,制订《江苏省农民合作社条例》势在必行,它对于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发展、持续发展,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代表们还建议,《江苏省农民合作社条例》草案应重点体现“四个突出”:一是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自主权;二是突出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展农民合作社;三是突出政府指导、扶持与服务,进一步优化农民合作社发展环境;四是突出规范发展、持续发展,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强化对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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